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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荆政规〔2011〕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管理层次,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参保对象及参保条件
    (一)保障范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依法征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
    (二)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男60周岁(含本数)以上、女55周岁(含本数)以上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参保对象的年龄以征地安置基准日为准认定。
    (三)参保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2、被征地时依法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
    4、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二、征地安置基准日及参保待遇
    (一)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2006年4月10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日期)至2008年7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以下简称村集体)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2008年7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2008年7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订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二)参保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并随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被征地农民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并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三、缴费办法及资金筹措
    (一)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从征地安置基准日当年起,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由个人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征地安置基准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按20%比例补缴10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资金筹措: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4:3:3,即个人承担40%,村集体和区人民政府各承担30%。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区人民政府承担部分从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中安排。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四、资金管理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区人民政府应从综合征地补偿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资金,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二)责任分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五、其他有关政策衔接
    (一)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前,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本意见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办法不变。
    (三)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各区在征地安置时,区人民政府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从用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款中划出预付的社会保障资金,单独列支,进入区级劳动保障专户管理。村集体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在商得村集体同意后,可按上述意见办理。
    (四)关于荆州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继续按照《荆州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荆劳社〔2008〕14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政策与其他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七)本实施意见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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