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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的基本原则
    荆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活动应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依法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体制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二级征收制度。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城市重大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荆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荆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市、区两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计划,做好相关工作:
    (一)征收准备
    1、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和居民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协调并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6、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
    7、按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8、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800户(含本数)以上的,需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9、征收决定作出前,所有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决定
    1、及时公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2、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补偿决定
    1、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原地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按1:1的比例还迁;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级差为10%的还迁面积(地段类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地段类级标准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
    (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一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的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七)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根据需要适时公布相关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五、征收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 ]77号)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规划、城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拆除;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公安部门对滥用强制手段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辖区政府、街道办、居委会和各单位对房屋征收信访工作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积极做好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征收工作中的矛盾。要成立维稳专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意见不具有溯及力。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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