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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出台《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拆违补偿政策的意见》 五类对象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拆违补偿政策的意见》,对中心城区拆迁补偿对象、方式和标准进行了规范。
《意见》指出,对五类对象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一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购买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二是违法建设开发商所持有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三是2008年1月1日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除违法建设发生时户籍属本村村民、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其余一律不予补偿;四是2008年1月1日后在集体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和2011年8月1日后在国有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五是违法建设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此外,《意见》明确,拆违补偿对象为中心城区2011年8月1日前已锁定且未拆除的存量违法建设中涉及的违建房原住户、符合补偿原则的购买违建房住户、已锁定的因债务关系抵押的违建房持有人。对拆违补偿的对象,由其所在区政府按照拆违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采取货币化补偿、还房安置两种方式。选择还房安置方式的,过渡阶段发放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用参照我市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记者周围 特约记者周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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