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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

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给予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和房屋征收有关经费。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分项目核算、审计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收的项目,由市土地筹备中心负责落实;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负责的项目,由市城投公司负责落实;各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征收申请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概算预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报告编制征收补偿资金概算。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后,按照项目的类型,报送本级财政、征收等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项目出资人)进行审核。
  第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出资人应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将概算预审的征收补偿资金足额缴存至专用账户。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统一结算。
  重大工程项目所需征收补偿资金额度较大的,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存至账户。
  第十一条 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出资人三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追加资金的程序;
  (四)解除资金监管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包括前期调查、测算及风险评估费用、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费、房屋拆除费用、渣土清运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征收项目资金计划及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出资人、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该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征收补偿实施进度进行拨付。
  给予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费用拨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持征收项目资金计划、分月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经现场负责人、经办人、被征收人签字认可,征收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规定的具体程序,由设立专户的商业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有关工作经费的拨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持征收项目资金计划、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和征收补偿实施进度情况等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同级房屋征收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出资人审查后,由设立专户的商业银行将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将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明细回执单报房屋征收部门。
  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导致被征收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追加房屋补偿资金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书面通知项目出资人,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足额补偿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做好征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编制征收财务决算,报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会同商业银行和项目出资人办理结算手续,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6%提取征收工作经费。其中,市征收部门提取0.5%,区征收部门提取5.5%。(含征收入户调查、征收补偿预评估、建筑物拆除及征收发动、协调、不可预见等相关各项工作开支)。征收工作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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