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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单位非成套住房承租户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国有、集体制单位非成套住房的房屋征收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为统一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非成套住房承租户的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建设资金的运作,提高广大承租户的幸福指数,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处理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的宗旨,对租住单位非成套住房的承租户按照“保障利益、统筹兼顾、相互衔接”的原则进行安置,让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承租户从住房功能不全、没有产权、无小区配套的危旧房屋住进功能齐全、具有产权、小区设施配套的新居,充分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二、安置途径

  在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市房地产管理局认真核对、仔细甄别、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对无异议的非成套住房承租户实行分类别、全覆盖的保障。一是对符合享受经济型安置房优惠价格条件的,向项目责任主体申请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在购买安置房时,可享受优惠的价格;二是对不符合享受经济型安置房优惠价格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承租户,实行购房补助;四是承租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

  三、享受经济型安置房优惠价格的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购买安置房时可以享受经济型安置房优惠价格。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现租住在单位非成套住房且属于单位分配租住的。

  2.属产权单位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干部职工或职工遗属的。

  3.与产权单位签订了租房协议,并交付了房租的。

  4.未建私房或购买商品房,或者已建私房或已购商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的。

  5.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或分配过保障性住房的。

  四、安置房面积和价格结算标准

  1.安置房面积

  承租户对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可在项目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但享受优惠价格的面积不超过50㎡。

  2.价格结算标准

  (1)承租户购买安置房时,36㎡(含)以内部分按1600元/㎡结算;36㎡至50㎡(含)部分,按1940元/㎡结算;50㎡以上部分按该项目商品房开盘销售价格结算。

  (2)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市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经济型安置房优惠价格。

  五、购房补助

  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承租户,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购房补助:

  1.对属于产权单位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干部职工或职工遗属的承租户,按现承租建筑面积给予600元/㎡的补助。

  2.对非产权单位职工,但经该单位批准租住,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现承租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补助。

  六、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后,租住非成套住房的承租户在20日、40日、6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现承租建筑面积给予200元/㎡、100元/㎡、50元/㎡的奖励。

  2.承租人获得上述奖励的同时,在被征收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后60日内,通过协助征收人工作完成成栋搬迁的,每栋5户以下、6户至24户、24户以上,按现承租建筑面积给予50元/㎡、100元/㎡、150元/㎡的奖励。

  3.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的大小、被征收房屋的多少等因素,按100户的标准将项目划分为多个片区,项目不足100户的,可以项目为片,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搬迁的,每户还再可获10000元的奖励。

  七、安置房房源

  1.各项目责任主体应在项目中优先配建不少于改造范围内租住非成套住房相应套数和户型的安置房,用于保障该地块符合安置房条件的承租户回迁。

  2.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

  八、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原则上在项目中统筹安排资金解决。承租户补助、奖励及所优惠金额,从产权单位非成套住房被征收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中列支。当奖补及优惠款项总金额低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款时,结余部分拨付给被征收单位;当奖补及优惠款项总金额高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款时,不足部分列入项目改造成本。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政策执行。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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