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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指导意见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快速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全市现代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现就我市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保持和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在承包期内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流转以后的土地,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抛荒,确需改变土地生产用途的,要依法报批。

  (二)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土地流转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规范原则。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

  三、流转方式

  (一)转包。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转让。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由受让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出租。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互换。即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以上五种形式为推动我市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同时,鼓励探索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四、流转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抛荒耕地、荒山荒坡、稀疏残次林、丘陵山地、山区梯田等农村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造册,摸清流转土地的地块方位、土质、土地类别、租金、承包人身份等情况,按照土地权属情况、连片情况,建立农村土地资源台账和信息库,并将待流转地块的基本情况向村内、村外公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所有可流转土地资源按区域、分类别做好土地流转规划。并按以下程序指导开展土地流转。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协商。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签约。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

  3.报送。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农村土地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市、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4.审核。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市、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进行必要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流转。农户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会议讨论。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召开村委或村组干部会议,确认是否接受委托,并将确认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公示。如决定接受委托的,由村委会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示,并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外公布。

  4.申请受让。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书面申请。

  5.签约。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鼓励责任山上林木资源所有者到县(市、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流转。

  (三)抛荒地的处置

  1.调查摸底。各村或村民小组每年要对抛荒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耕地抛荒的年限,认真填报《抛荒土地调查登记表》,并由参加调查核实的人员及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2.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对土地抛荒时间达到二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公示有异议者,要求继续承包抛荒地的,应在15天内提出复耕计划报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备案,复耕期限为半年,到期未复耕的视为弃权,由原发包方依法收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农户签字后作为回执交回原发包单位存档,一份由农户留存。

  3.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耕地其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县农业局确认。终止承包后的土地由村集体统一进行收储,视情况统一进行流转。

  4.流转。

  ①依法收回的抛荒耕地可由原发包方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也可由原发包方视情况进行流转。村集体收回的抛荒耕地流转所得的收入归集体所有。

  ②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抛荒地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农户。

  ③村集体无法流转的抛荒地应及时上报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论证,发布信息,引进开发项目。对于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抛荒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耕还林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农村农业工作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加快推进本辖区的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措施,充分调动乡、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确保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切实将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有机蔬菜、井冈蜜柚、高产油茶、花卉苗木、珍贵楠木、茶叶烟叶等特色产业相结合,促进特色产业规模发展。

  (二)培育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形成村有服务站点,乡镇有流转中心、县(市、区)有交易市场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及林权服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业务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发布和流转价格的指导,协助流转双方签订合同,督促合同的兑现,加快形成县、乡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网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快速、简便的交易方式。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免收办证中的勘测费。各乡(镇)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到“有人员、有牌子、有经费、有制度、有服务窗口、有村级信息员”,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指导和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三项职能。

  (三)完善仲裁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9号)要求,完善和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纠纷和上访事件;林业部门要做好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各县(市、区)要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确保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指导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鉴证、备案,督促土地流转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档案。县、乡、村三级要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柜,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及时登记和整理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关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奖补制度,对土地流出方(农户)、流入方和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奖补。发改委、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将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平整、高标准粮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项目安排给相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承担,以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增加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的信贷投入,可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等进行信贷授信评估,根据信誉度授予相适应的贷款额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完善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财政部门应将支农贴息贷款项目向农村土地流转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倾斜,优先予以安排。

  (六)强化督查考核。市、县两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要组成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督查组,加强对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督促检查,分别做好耕地和林地流转面积的统计汇总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乡镇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通报表彰。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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