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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05   文件编号:抚府办发〔201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0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 总体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指示,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保障水平为目的,建设“四好农村公路”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并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努力构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以县(区)政府为主体,投入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体”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基本实现全市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的目标。

  (二) 工作重点

  一是落实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建立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运行机制为重点,形成责任明确、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现农村公路养护覆盖率100%,危桥管理工作100%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危桥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完善防护、排水系统、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四是加大依法治路力度,强化建筑控制区管理,严厉整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等各类损路毁路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五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基层道班建设;六是实行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二、  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及内容

  (一) 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县道、乡道和村道。

  (二) 农村公路养护内容: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1.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等。

  2.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路面及桥梁病害处置、危桥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示范路工程等。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一) 职责划分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方案,审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养护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对农村公路道路两侧建设用地审批总把关。

  县(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县(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及养护资金管理,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及其资金的使用,对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结果核拨养护资金。受县(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职责。

  3.()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二) 健全机构

  1.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发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的职能作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2.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为各县()公路管理站,是县(区)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负责对县()范围内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的监管和实施。

  3.()农村公路管理

  ()人民政府要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能,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健全管理机制,配备专人负责,人员由乡()内部调剂,乡()人民政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

  四、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

  (一)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作为一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养护资金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

  1.2017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00万元,按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并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返还替代摩托车养路费中央转移支付分成100万元,市本级财政200万元。

  市级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拨付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市财政局后,另行制定下发。

  2.养护工程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567精神,用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每公里每年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标准统筹安排。凡是县()日常养护资金到位(县级财政按县道3000/年·公里,乡道1500/年·公里,村道500/年·公里安排);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并做到“五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的县()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

  3.日常养护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按县道不低于3000/公里·年、乡道不低于1500/公里·年、村道不低于500/公里·年安排日常养护经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

  (二)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渠道

  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通过出让道路冠名权、出租公路沿线广告位、设立村道养护基金等方法,拓宽筹资渠道。

  (三)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按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透明。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体制

  (一) 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应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工程技术规范和农村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养护责任目标管理、养护招投标制度、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制度、农村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计划管理、路政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统计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具体办法和措施,并抓好贯彻执行。

  (二) 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多元化农村公路养护经营主体,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和单位公开、公平地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坚持农村公路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招投标,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公路养护一般应按照“乡()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统一管理养护。

  推进管养分离,县(区)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养护企业要逐步剥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数据库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农村公路基本路况、养护管理数据、机构人员状况、检查考评记录等资料录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数据档案,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四)       建立以县(区)、乡(镇)为主的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

  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和不同等级公路的功能作用,建立农村公路、桥梁水毁、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保障方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领导责任、职责分工和应对措施;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逐年安排资金加强县道道班房建设,购置必要的养护机械设施,推进养护机械化,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市政府已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乡()目标管理考核,并计入分值,确保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养护任务,保障公路畅通。市交通运输局采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对各县()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情况将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与市本级以奖代补资金挂钩。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指导乡()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促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七、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领导,为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和路政管理提供保障,建立健全联审联批制度,定期审批公路两旁建筑,杜绝公路两侧出现新的违法违规建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组织路政管理队伍依法治路,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许可,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管理,不断完善日常路政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建立“专群结合”的治超工作网络,必要时可在乡道、村道出入口设置不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确保公路畅通,适时做好农村公路勘界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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