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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4-22   文件编号:抚府办发〔2016〕16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发[2015]15号)(鉴于户籍制度改革,以下农民均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文件执行中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留村庄发展用地问题

  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包括抄告单、会议纪要等)明确可用于农民自建住房的,预留村庄发展用地允许用于农民自建住房,但必须严格按农民建房程序申报;20161231日前仍未用完的预留村庄发展用地,均转为村庄集体发展用地,不再用于农民自建住房。没有相关依据明确用于农民自建住房的村庄发展预留用地,全部作为村庄集体发展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关于原宅基地安置的遗留问题

  市重点项目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其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在抚府发[2015]15号文件生效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允许继续采取宅基地方式安置。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安置的宅基地不再统一建设基础,由安置户自行建设。

  三、关于申购公寓房资格及申购审批程序问题

  (一)申购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的,具有申购资格: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2.申购户应当指定户主为申购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购人;

  3.申购人必须是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购公寓房资格:

  1.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一户一宅”政策,已安排宅基地建房的;

  2.因放弃“一户一宅”权利入住安置房、廉租房或公租房的;

  3.在抚府发[2015]15号文件生效之后迁入的人员;

  4.有“两违”建筑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申购审批程序

  符合申购条件的农民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书面申报,经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临川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寓安置房建设单位安排房源用于申购,并负责与申购户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购房价格按抚府发[2015]15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公寓安置房的楼面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

  四、关于危房改建申请资格及申报审批程序问题

  (一)申请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的,具有申请资格: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必须在原址上进行改建。申请改建住房的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原主房面积,申请的改建住房必须为主房(主房是指依法经批准建设、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永久性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其主要特征:拥有卧室、堂厅、厨房、正规门窗,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

  2.申请人必须是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小组改建;

  3.住房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改建:

  1.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一户一宅”政策;

  2.因放弃“一户一宅”权利已被安置安置房、廉租房或公租房的;

  3.已列为搬迁村庄范围内的房屋;

  4.在抚府发[2015]15号文件生效之后迁入的人员;

  5.有“两违”建筑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改建户向所在街办(乡、镇)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村危房改建申请表》,经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临川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符合农民危房改建资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规划设计及审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测绘,并进行规划设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许可程序审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函退回报建材料。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农民改建住房,规划方案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持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国土资源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两套),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6.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须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对该建筑进行质量监督。

  7.放线、验线。原住宅完全拆除后,在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申请放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建房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共同放、验线,未经放、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8.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五、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身份及“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问题

  (一)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身份的认定条件

  1.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具体由六水桥街道、荆公路街道、青云街道、西大街街道、钟岭街道、文昌街道、城西街道、孝桥镇、抚北镇、上顿渡镇及崇岗镇等区域组成(福银高速以西的抚北镇、上顿渡镇范围内由市城市规划局委托临川区政府管理);

  2.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抚府发[2015]15号文件生效前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原住居民。

  (二)“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条件

  “一户一宅”中“户”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另居的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为:

  1.夫妻应当共同认定为一户;

  2.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由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临川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逐级审核。

                   2016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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