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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

抚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06   文件编号:抚府办字〔201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

   

  抚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4号)精神,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石化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石化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三、实施范围

  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承接园区

  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

  五、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同时,要对本地所有化工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负责,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各地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要求等,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精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负责,2018年8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搬迁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江西抚州国泰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等正在实施搬迁改造或已完成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快拆除老厂区危化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切实做好老厂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确保做到“人清、设备清、垃圾清、土地清,彻底根除污染隐患”。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申报国家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专项建设基金。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企业按政府规划进行搬迁改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人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规模和时序,由国土等部门积极争取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各地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及调查评估情况于2018年8月底前报送市工信委、市安监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工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工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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