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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程,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生活困难农民住有所居问题为目标,以农户自筹、政府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为措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逐步改善生活困难农民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农户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从政策、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政府引导、指导和督导作用。


  (二)科学规划、安全实用的原则。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强化设计图集、节能示范、抗震设防等技术、工艺、材料的推荐和使用,科学地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强化农村危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公正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工作程序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全市79447户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其中:外县(市)完成71142户;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完成8305户(含双阳区6651户)。


  (二)工作任务


  1.2012年完成约1万户,重点解决改造150户以上连片的农村危房,或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整栋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


  2.2013年完成约2万户,重点解决改造80户以上连片的农村危房,或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家庭D级和部分C级(局部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


  3.2014年完成约2万户,重点解决改造5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农村危房,或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家庭D级和C级的农村危房改造。


  4.2015年完成约3万户,重点解决改造50户以下连片的农村危房,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家庭D级和C级的农村危房改造。


  四、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二是居住房屋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D级(整栋危房)和C级(局部危房)或处于危险地段需搬迁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


  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构成,以国家补助标准为基准,国家、省、地方配套比例为:1∶1.1∶0.5,其中省级的0.1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危房集中建设的村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于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外县(市)地方配套资金自行安排。参照泥草房补助标准,长春市城区农村危房改造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户4000元,具体配套补助原则为:一是城区(不含双阳区)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即市、区财政每户各补助2000元;二是双阳区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3∶1比例分担,即市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双阳区财政每户补助1000元;三是开发区配套补助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负担。各城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新建、修缮加固及农户贫困程度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和适当提高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也可采取政策扶持和整合农村建设资金等方式落实补助政策。对验收合格的农村危房改造,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农民账户。各年度补助标准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改造标准及方式


  (一)改造标准


  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也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抗震的住宅要求,建设符合农民生活习俗、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房屋。


  (二)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包括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类型。属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C级的应修缮加固。原则上以农户自建、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政府可组织集中代建。对D级危房比较集中的村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改造同时进行。


  六、主要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做好组织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成立,实施方案、改造规划、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前期普查及年度计划申请等准备工作。


  (二)申报与鉴定工作。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 的程序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政府审查意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鉴定复核,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农户。


  (三)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市、县、乡(镇)、村的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强化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安全、抗震、节能、示范、质量、造价、验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入及日常调度协调管理等工作。


  (四)总结与示范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危房改造经验,抓好改造和节能示范典型,推广好的经验作法,在实践中探索农村危房改造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孙亚明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国家、省、市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要求,组建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和鉴定机构,指导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八、几点要求


  (一)保障经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工作推进中的车辆、燃油、鉴定、档案、培训、会议、电脑、软件等办公支出。


  (二)强化协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绿色通道制度,全面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突出重点。重点抓好组织机构、鉴定机构成立和鉴定工作、分类补助标准、资金配套和拨付、档案建立和录入、工作经费保障等环节,全面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典型示范。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设立2—3个市级农村危房改造示范点和节能改造示范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自己的农村危房改造示范点。


  (五)监督检查。市政府与有关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责任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按要求全面完成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计划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内减少计划任务和补助资金。


  (六)加强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报道,让广大农民了解、理解、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不断拓宽农民对危房改造工作咨询、信访、诉求的渠道,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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