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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长春市以土地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以土地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以土地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以土地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管理规定


 


  为更有效地管理、利用已储备土地,及时收回土地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储备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二条 拟划拨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首先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及具体建设项目等情况。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首先核实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划拨目录要求,不符合国家划拨目录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符合国家划拨目录要求的,向市规划局过函,市规划局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经市国土资源局过函申请,市规划局不能向任何用地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后,对拟用储备土地进行勘察,确定是否符合供地条件,并核算拟用地收储成本。


  第六条 拟用地符合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地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勘察及收储成本等情况形成报告报市政府签批,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划拨供地。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人足额缴纳土地收储成本后,市国土资源局可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不准进地。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自行管护,成立专门看护队伍,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九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即使用储备土地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范性文件编号:2013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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