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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核查


  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拟征地通知书》确定的征地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


  房屋等附着物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及畜禽养殖设施,温室、大棚及配套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内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苗木、经济作物等。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证照,审批、备案、建档时间,建设、养殖、种植时间,位置、用途、面积、结构、种类和数量,所有权人以及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和证明等。


  二、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下发之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已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4.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种植的苗木、经济作物等。


  5.其他符合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等附着物。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安置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已翻建、扩建的住宅房屋。


  3.由于历史原因,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等已经转让作为住宅的房屋。


  4.在国家、省、市等政策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尚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5.符合城区、开发区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安置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上述情形,由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四)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公告和告知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进行公告。


  (二)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安置规定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直接补偿安置。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相关规定,在依法履行评估、告知、送达等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健全制度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补偿安置方案要公开、公正、透明。补偿安置材料要建立永久档案。国土、规划、房屋征收、住建、执法、农业、畜牧业等部门各司其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安置。


  五、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长春市市区的城区、开发区,不含双阳区。合隆镇执行农安县的补偿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的补偿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的补偿标准。


  七、本办法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编号:201303005。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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