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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落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的追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行政案件过错是指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或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一)经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存在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的;
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存在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经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应予赔偿的;
(二)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认定存在行政过错的;
(三)存在行政过错,虽经协调结案,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以及监察建议书未按规定反馈、整改或落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判决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通报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五条  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组织处理
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或诫勉谈话,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党政纪处分
对违犯党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违犯政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三)移送司法机关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其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七条  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对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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