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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宿迁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

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通过拉动农民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农民向集中居住点及城市(中心镇)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中心镇)集聚,农业生产向规模化转变,更好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
  1.凡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在正式启动建设前,必须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机构,严格按照《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技术要点》,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依托老村庄改造为主,编制村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并报经市、县规划和国土部门联合审批。
  2.集中居住点规划确定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自建、联建、代建、统建等形式成片开发建设,提倡统一委托代建。建设过程中的规划放线、施工指导、质量把关工作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3.农民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房后,必须拆除原有住房、退出原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在此基础上,由县(区)相关部门为新建房屋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允许房屋在本市有购买资格的农民之间流通交易,并以县(区)为单位设立农村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专门为此类房屋上市交易提供服务。
  4.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可根据需要,由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相关金融机构按每户3—10万元的额度办理贷款预授信,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待房屋土地使用证、产权证办理后,以“两证”作为抵押,申办建房贷款,第一年利息由县(区)财政全额贴付,以后每年递减20%,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5.各县(区)分别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新农村建设基金,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向上所争取到的相关专项资金、对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有偿出让的收益,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基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收购以及农民建房贷款贴息。
  6.对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及农民建房所涉及到的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区)政府集中会办、打包收取、集中支付,施工企业的施工营业税予以全额奖励。以代建方式建设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7.加强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房屋建筑标准和质量。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按照省、市重点镇2-3名、一般乡镇1-2名的标准,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村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监管,确保队伍持证进场、工匠持证上岗、建设按图施工。
  8.加大对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组织和推进力度,总的牵头协调工作由市、县(区)农工办负责,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具体承担规划审批、业务指导、施工队伍培训管理、质量监测等职能。把农民到集中居住点建房居住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制定建设计划,扎实稳步加以推进。
  二、引导农民到城市(中心镇)购房居住
  9.农民在履行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相关手续后,可以直接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买政策性住房。
  10.凡属市域范围内农村户籍的居民首次到城市和中心镇购买普通商品房,除按规定享受已有的优惠鼓励政策外,原农村宅基地、住房退出的,契税实行全额征收全额补助奖励,并由购房所在地县(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和3000元的安家补贴。
  11.购房进城(中心镇)居住的农民,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的新机制。
  12.购房进城的农民子女到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可在居住地施教区学校入学,与城市学龄儿童享受同等政策。
  13.购房进城居住的农民在医疗保险、就业再就业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三、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收购储备经营机制
  14.以县(区)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直接收购农民退出宅基地(含宅基土地证以外实际占用部分)及进城农民所退出的房屋。房屋由该机构负责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宅基地交由当地村民小组复垦。
  15.对农民所退出的宅基地,按照不低于农村征用同类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区)确定。其中,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补偿面积按照原宅基地占地扣除新建房屋占地后计算;到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的,给予全额补偿。
  16.对购房进城农民原有住房的收购,参照同等区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县(区)确定。
  17.对农民退出的宅基地所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区)政府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置换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基金统筹使用。
  以上试行意见推进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劳动社保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提出,经各县(区)讨论确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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