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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

连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连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属地负责,分类指导,依法处理要求,掌握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实现收回一批、盘活一批、处置一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范围

  (一)清理批而未供土地。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至2014年9月30日征收实施情况,并逐批次、逐宗查找原因、落实措施。

  (二)清理征而未供土地。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间依法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至2014年9月30日征收后供地实施情况(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并逐地块、逐宗查找原因、落实措施。

  (三)清理闲置土地。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按《闲置土地处置办理》认定的闲置土地情况,并逐宗分析闲置原因、落实处置措施。

  (四)检查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节约集约用地规定要求,对建设用地规模管控、标准执行、市场配置和全程监管等措施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三、工作安排

  清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采取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联动,以县区政府(管委会)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统计数量,分析成因,形成相关表格、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整改阶段(2015年2月1日-2015年6月3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工作力量,通过查阅台账、实地勘察、约谈用地单位、与相关审批部门沟通等多种方式逐宗调查核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明确清理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清理方式及依据、清理时间要求等;对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过抵押权人参与研究清理方案。

  1.提高批而未供土地供地效率。一是简化程序,划拨一批。对能划拨供应的各类道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抓紧组织用地单位申报供地手续。二是落实项目,出让一批。对已达到出让条件地块,尤其是已列入土地出让计划且有意向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及时完成征地拆迁、项目前期规划,尽快申请办理出让手续。三是核实情况,核销一批。对道路、绿化等代征地、无法利用的边角地,在查清情况、划定范围后情况属实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直接划拨给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四是调整位置,盘活一批。城乡建设规划明确近期不实施的地块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在查清情况、划定范围后情况属实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要求,及时上报申请调整位置,盘活建设用地指标。

  2.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属实,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群众信访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一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二是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三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3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总结专项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整理后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7月底前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一批事业心强、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办理每个项目,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确保本次清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协调沟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专项行动推进中碰到的难点问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实施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到各县区(管委会)进行督促检查,加大督查力度,对工作进展不理想的责任主体要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处置结果将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制度管理。建立源头防范和项目全程跟踪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和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建立土地从农转用、征收报批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的全程跟踪动态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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