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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1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和监察部《关于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宏观调控,加强规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各县区对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所属乡镇面积的30%;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所有进入各类园区的工业项目,确定用地选址和项目准入前,须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用地计划,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重大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中,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主要目标,按照“地尽其力,优地优先”的原则,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要预留空间,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用地监管,严格审批审查

(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发放用地批复外,须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须强化出让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要素、建设项目投资额、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并载明项目开工、竣工及申请验收时间。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公开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批准用地文件,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二)科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省下达的用地指标的使用,严格把好三关:一是规划关,所有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规划;二是用途关,对限制性产业项目控制用地,对禁止性产业项目停止供地,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环保工程用地;三是投资强度关,国家级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新上项目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省级开发园区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统一进入标准厂房,不得批准新占用土地。

(三)开展城乡闲置土地清理。自2008年10月起,对1999年5月1日以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特别是2007—2008年新上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各类工业园区。清理范围主要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建设用地;开工建设但开发面积少于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者投资金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的建设用地;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建设用地等。对清查出的各类闲置土地,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二是对闲置未超过2年,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近期有一定开发条件的土地,责令限期开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是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暂时不开发的,安排农民继续耕种。四是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占多用少的项目,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重新安排使用。五是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把一些效益不好的停产、破产企业土地让转给新的项目。对清理有力有效、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的县区,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对清理不彻底,投资强度不高的县区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清理不到位,土地浪费严重的县区将停止新上项目供地。

三、坚持全程监管,健全长效机制

(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或者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连云港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符合规定条件方可办理分割登记。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不予换发土地使用证。

(二)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条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和土地资产流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每宗土地审批后填写《建设用地批后跟踪卡》,按批后跟踪卡的要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由国土、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在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集中检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健全建设用地市场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利用地价杠杆,有效实行“选商引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将产业类型、项目意见、规划条件、环保要求、投资强度等内容作为受让土地的前置条件,不得低于省最低工业用地保护价出让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使用用途的条件下,对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地价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变以地价减免政策鼓励产业发展的思路,建立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专项基金扶持等政策作为发展产业的新机制,杜绝土地投机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的市场化配置方式,除政府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配套和非盈利性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争取在2年内逐步实现招拍挂方式进行供地。

(四)坚持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对土地规划和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负总责,实行年度责任考核和土地管理问责制;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健全动态巡查责任制,实行人员分组、区域划片包干,并采取每月一次的日常巡查和每季度一次的综合巡查相结合的办法,既要不留死角,又要查处到位。要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立体网络体系的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风热线等信息途径,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信访事件。严格按照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三部联合制定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查处到位。各级国土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推进土地管理从简单审批管理向全程动态监管转变。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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