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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发〔2014〕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探索创新共有产权模式,健全完善淮安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43号)要求,特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的要求,围绕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努力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等体系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试点,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完善供应对象、建设模式、产权划分、运行管理、上市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增加有效供应,实现各类住房供需平衡,着力解决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力争通过一年左右试点,实现不同收入群体全覆盖的“住有所居”目标,在完善具有淮安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方面取得新成效。
三、工作任务
(一)拓展保障模式
继续实行由政府通过集中建设、分散配建、市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条件的对象定向销售部分产权,形成共有产权住房。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实物配售价格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10%。
继续实行由拆迁人或房屋征收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下称棚改)和被拆迁家庭提供支持,共同购买安置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棚改和被拆迁家庭出资份额不低于50%。
在以上实物配售和棚改助购现行做法的基础上,通过试点进一步拓展保障模式:
1.政府货币补贴助购普通商品住房。由政府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条件的对象提供货币补贴,供应对象直接到市场购买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政府出资不高于4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2.政府企业出资助购普通商品住房。由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下称企业)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条件的对象提供支持,共同购买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有。可按个人出资不低于70%、企业、政府出资分别不高于20%、10%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二是个人与企业两方共有。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7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企业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3.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承租政府所有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原则上住满两年后,可以家庭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按照出资不低于60%申请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买的全价为市场评估价。
(二)扩大保障对象
继续对拥有市区(指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生态新城,下同)城市居民户口两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实物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给予货币补贴助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
对因城市规划、项目建设或棚改需要,惟一住房被征收拆迁,拆迁补偿总额不足以购买一套最小套型安置住房(一般为60-70平方米)的家庭,或征收拆迁中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在坚持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和棚改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共有产权住房的基础上,将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范围。
1.新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不超过8年,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的已婚无房从业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货币补贴,助购一套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也可申请实物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2.进城务工人员。本市范围内到市区务工、并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和户口所在县的县城(含淮阴区、淮安区)无房已婚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货币补贴,助购一套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也可申请实物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三)加强规划建设
1.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绿色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按照城市规划,做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政府筹集和助购的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应以70平方米(建筑面积)左右的套型为主。保障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保障家庭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控制,单套建筑面积为: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售家庭,人口增加时可以换购相对较大的套型住房。
2.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由政府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纳入省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扶持政策。在土地使用权挂牌上市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金全部由财政拨付住房保障部门,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为政府产权的出资来源。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壮大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实力,充分发挥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作用,切实承担起政府主导的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筹集、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职责。要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券发行、信托投资等,多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补分离保障、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加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实现保障房投资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3.加大房源筹集供应力度。在通过集中建设、分散配建、市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货币补贴助购方式,通过市场选择房源。符合销售价格低于市区市场成交均价、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可列入共有产权住房助购房源,并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主动申请,参与政府、企业助购。列入政府、企业助购的普通商品住房的配售价格,应低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10%。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将满足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纳入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定向目录(全文称定向目录),指导助购对象购房。定向目录和配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按照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2014年市区供应实物配售共有产权住房410套,为策应本次试点工作,另外供应货币补贴助购590套。今后每年基本均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1000套左右,逐步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每年政府货币补贴助购对象数量实行配额制,申请货币补贴助购对象数量超过配额的,按照申请先后实行轮候,申请时序相对集中无法按先后申请时间实行轮候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通过政府补贴助购方式选择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和价格,由个人和政府在定向目录中共同选择确定。
(四)强化运行管理
1.申购管理。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直接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媒体集中公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采取“三审两公示”,即街道服务窗口一审一公示、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购保障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联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媒体集中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取得助购资格的申请家庭,可在一年内持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助购资格证明、申请家庭与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预付款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货币补贴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实物配售家庭,可在两年内持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服务点选房、购房。
具体申购管理,按《淮安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管理细则》(试行)执行(见附件二)。
2.交易管理。共有产权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网上销售备案制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在销售合同中应约定产权份额、上市交易、收益分成、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安全使用责任和共有产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的,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明确记载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
3.物业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安全使用责任,由购房家庭全部承担,发生具体维修事项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
4.增购管理。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可以分期购买企业和政府产权,应首先购买企业产权,再购买政府产权,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一直用于自住。
政府鼓励个人购买企业和政府产权:一是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按原配售价格结算; 二是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买。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为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可由共有权人在市区具有三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机构中通过抽签方式选择确定(下同)。
共有产权时间超过5年的,政府、企业可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就其拥有的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向个人收取90%市场评估租金。市场评估租金,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租金为准,一年评估一次。
企业参与共有产权时间在5年内的,政府对企业拥有的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市场评估租金的90%。
5.权益管理。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出售共有产权住房时,应将其他共有权人的产权一同出售,其他共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所得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份额分成。出售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为准。政府产权收益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抵押部分只限于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在共有产权期间,购房人死亡的,其产权份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因重大疾病和伤残等急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或无力偿还个人产权部分贷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政府可以按原配售价格回购个人产权,同时按规定向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调减个人产权份额,调减的产权份额由政府按原配售价格回购。
四、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4年9月上旬)。出台《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二)实施阶段(2014年9月中旬-2015年7月)。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对照试点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验收阶段(2015年8月)。开展试点工作自查和整改完善,确保圆满完成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的试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15年9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试点工作的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同步开展、合力推进。市政府将强化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开展督查,严格考核验收。
(二)落实经费保障。一是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发展资金。为保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应建立起与市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等相适应的发展资金,作为政府产权出资来源。筹集渠道由国家、省和地方合理分担,试点阶段主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主要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渠道筹集。2014年市财政统筹安排1亿元左右,以后逐年增加。二是加大试点工作经费的筹集和投入。2014年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货币补贴助购590套房源约需资金9300万元,可从三方面筹集:1市财政预算安排6000万元;2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贷款2300万元,市财政按贷款还款计划还本付息;3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出售资金1000万元。
(三)强化政策支持。一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以及购房个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个人一次购买或分期购买政府和企业相应份额产权的,免收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费。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提供信贷担保助购。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提供贷款。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住房担保公司担保、住房保障部门托底的方式,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提供贷款担保支持,解决购房能力弱问题。
(四)加大宣传报道。利用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报道淮安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经验,不断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各县和淮阴区、淮安区政府,应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附件1
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序号
责任单位
任务序号
工作任务和要求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
按照国家住建部统一部署,起草报批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围绕试点方案起草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2
优化共有产权住房比例调节机制,个人出资按不低于60%的比例执行。
3
向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提供货币补贴,由购房家庭直接到市场自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4
实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证制度,由符合条件申购家庭持证到供应点选房、购房。
5
代表市政府具体承办共有产权住房统一回购、移交、管理等工作。
6
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前,提出包括配建保障性住房内容在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书。
7
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手续中,免收涉及住房和建设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市财政局
8
一是筹集货币补贴助购资金;二是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三是向共产权房回购单位返还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
市民政局
9
牵头对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联合审核。
逐步建立网络审核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审核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
4
市国土资源局
10
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手续中,免收涉及国土资源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落实淮政发〔2010〕20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协同市规划局、住建局研究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方案,包括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内容;在土地挂牌条件中设置配建共有产权住房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设置相关补充条款。
12
负责省下达市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落实,做好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保障土地供应。
5
市城建办
13
牵头免收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6
市规划局
14
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书,在商品住房规划设计要点中设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15
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手续中,免收涉及规划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7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16
按上级要求,向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和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申请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对市区申请保障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
8
淮安银监局市人行
17
协调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和保障对象提供贷款。
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申请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对市区申请保障家庭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
9
淮安地税局、国税局
18
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销售和购房家庭提供税务支持。
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申请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对市区申请保障家庭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
1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
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申请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对市区申请保障家庭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
11
市公安局
20
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申请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对市区申请保障家庭机动车辆拥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做好市区申请保障家庭户籍人口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12
淮安工商局
21
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申请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对市区申请保障家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
13
各县和淮阴区、淮安区
22
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完成本地方案确定的各项试点任务。
 
 
附件2
淮安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指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生态新城,下同)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助购、配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是指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助购、配售管理的全过程。
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住房助购,是指由政府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条件的对象提供货币补贴,由供应对象到市场购买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下称企业)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条件的对象提供支持,购买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与个人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也可由政府出资一部分,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住房配售,是指由政府通过集中建设、分散配建、市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条件的对象定向销售部分产权,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管理工作。市区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下称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市民政、公安、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五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三)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八年;
(四)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五)申请人已婚;
(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无私有房产。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到市区务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一)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二)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两年以上;
(三)申请人已婚;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和户口所在县的县城(含淮阴、淮安区)无私有房产;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新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新就业人员为公务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进城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提供,未就业家庭成员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供)。
第九条 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三)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家庭成员和收入及其他相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共有产权住房助购资格证明或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证。两证有效期分别为一年、两年。
第十条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不得高于规定额度;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且无其它房屋;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一条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书;
(二)   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人口证明;
(四)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五)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六)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有关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部门;
(七)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八)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市民政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情况的要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共有产权住房助购资格证明或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证。两证有效期分别为一年、两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一)在市区有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房屋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二)在市区有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房屋被拆迁且领取过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
因治疗重大疾病、伤残转让房产,或利用拆迁安置补偿金治疗重大疾病、伤残无力购买商品住房,且提供医疗部门治疗证明和治疗费用清单,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情况属实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章  助购和配售程序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制定并公布货币补贴助购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定向目录(下称定向目录),指导助购对象购房。
第十五条 政府货币补贴助购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符合助购条件的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定向目录选房,房源和价格确定后,由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共有产权住房助购资格证明和市住房保障中心一起与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缴清个人出资部分。
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共有产权住房助购资格证明、申请人和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个人出资凭证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办理货币补贴手续,并签订货币补贴合约。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将政府出资部分兑付提供房源的企业。
第十六条 政府企业出资助购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符合助购条件的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在定向目录中选房,房源和价格确定后,由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共有产权住房助购资格证明与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缴清个人出资部分,与企业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与企业、市住房保障中心形成三方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政府筹集房源进行实物配售。符合实物配售条件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证,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服务点选择订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指定单位)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缴清个人出资部分,与政府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八条 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承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原则上住满2年后,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核准后,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第四章  补贴标准、产权比例与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货币补贴助购普通商品住房。个人出资可在不低于60%政府出资不高于4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条 政府企业出资助购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有。可按个人出资不低于70%、企业、政府出资分别不高于20%、10%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二是个人与企业两方共有。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7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企业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一条 政府筹集房源进行实物配售。按配售价格,个人出资可在不低于60%、政府出资不高于4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10%左右。
第二十二条 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承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根据自身条件按照出资不低于60%申请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买的全价为市场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 政府筹集和助购的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应以7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为主。保障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保障家庭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控制,单套建筑面积为: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售家庭,人口增加时可以换购相对较大的套型住房。
通过政府、企业助购、实物配售、先租后售等方式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企业和政府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单套在72平方米之内、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单套在96平方米之内相应出资;超出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按配售价格全额购买。
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个人、企业和政府拥有与出资份额相应的产权;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个人拥有全部产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出现供不应求时,对申请对象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申请时序相对集中无法按先后申请时间实行轮候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政府出资助购共有产权住房,每年货币补贴助购对象数量,实行配额制,申请货币补贴助购对象数量超过配额的,按照申请先后实行轮候,申请时序相对集中无法按先后申请时间实行轮候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在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中应约定产权份额、上市交易、收益分成、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安全使用责任和共有产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的,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记载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
第二十七条 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可以分期购买企业和政府产权,应首先购买企业产权,再购买政府产权,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一直用于自住。
政府鼓励个人购买企业和政府产权:一是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按原配售价格结算; 二是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买。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为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可由共有权人在市区具有三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机构中通过抽签方式选择确定(下同)。
共有产权时间超过5年的,政府、企业可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就其拥有的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向个人收取90%市场评估租金。市场评估租金,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租金为准,一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八条 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出售共有产权住房时,应将其他共有权人的产权一同出售,其他共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所得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份额分成。出售所得,以共有权人共同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为准。政府产权收益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抵押部分只限于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购房个人死亡的,其产权份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十条 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因治疗重大疾病和伤残等急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或无力偿还个人产权部分贷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政府可以按原配售价格回购个人产权,同时按规定向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调减个人产权份额,由政府按原配售价格回购。
第三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经营。
第三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安全使用责任,由购房家庭全部承担,发生具体维修事项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责成其补缴所购住房与相似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上公布,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补缴差价款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未经共有权人同意而出租的,一经发现,由共有权人追讨其出租全部收益,并依照购房合同或货币补贴合约由个人按照出租收益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反馈到相关部门,依法记入单位征信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服务网络)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人事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和淮阴、淮安区应参照本细则制定当地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办法,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不低于”、“不高于”、“以上”、“低于”等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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