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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附件1
淮安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应该体现公益性质,建设管理工作必须由政府主导,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实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形成大中小配套的农贸市场体系。
(二)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安全、适用、方便、环保、绿化、卫生、节约等要求。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或分割出售。
(三)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引导农贸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选址要求。新建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手续齐全。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场所。为规范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二)建筑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它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两层以上市场设有货物专用电梯。
(三)面积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根据我市实际,农贸市场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农贸市场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中型农贸市场用地面积为2000—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6000平方米;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中、小型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内部仓库及污水处理设施。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不少于50个机动车停车位、75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等设施,做到有序停放。
三、室内要求
(一)室内布局要求:应按商品种类划行归市,合理划定鲜、活、生、熟、干、湿功能交易区,为防止交叉污染,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它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品摊位和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农贸市场室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农贸市场内部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二)室内墙体、地面要求: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以方便冲冼清洁。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或防滑水磨石,并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比为1—3%,保证通道无积水。
(三)供水、供电设施要求:室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水产经营区应供水到摊点,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其它摊位供水到经营区。室内还须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室内供电设施应符合用电要求,安全可靠,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电线铺设应按照建筑安装规范,以暗线为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摊位安装三线防水插座。
(四)排水设施要求:室内主排水设施应结合主通道和购物通道走向设置,采用暗渠排水,排水沟深度不少于20厘米、宽度不少于25厘米,沟底无积水,外露部分设格栅盖板,格栅间距为1厘米,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柜内地面沿柜边设宽度6—10厘米、弧深3—5厘米的排水槽。废水需分类收集,经沉砂或隔油预处理后集中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五)环境卫生设施要求:室内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室内应按国家商业建筑相关规范设置公共厕所,且不得设置在熟食区内(农贸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公共厕所的除外);在农贸市场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设置冲洗设施。垃圾日产日清,定期消杀,无蝇蛆孽生,摊位之间要合理设置加盖垃圾桶,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室内每1000平方米应安装2.2KW低噪音抽送风设施,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KW抽送风设施,确保空气质量好,无臭无异味。配置油烟净化器、排气筒等环保设施。严禁高油烟、高噪声、高污染等项目入场经营。
(六)消防和安全设施要求: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预留消防通道,建立日常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按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盗设施和电视监控设施,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七)检测和可追溯系统设施要求:应严格执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配置检测室和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实行上市食用农副产品检测、公示、退市等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检测网络和可追溯系统,将每一个摊(店)接入互联网网络,设立追溯系统查询终端,并实现与市级管理平台联网,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食品安全检测与监管效能。
(八)保鲜、计量器具设备要求:计量器具需经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
(九)公用设施要求:必须设置管理办公室、消费纠纷投诉调解室、广播室、储藏室、宣传公示栏、公称处、意见箱及顾客休息设施。还应配备电子显示屏、入场须知及摊位示意图,室内店招广告应统一整齐。
(十)摊位设施要求:柜台设计可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排列。普通柜台高度宜为0.7米、宽度0.9米、长度不少于1.5米,柜台内外应铺设墙面砖,柜台内应铺设高于地面的地砖,便于存放货物。所有摊位台平面要整齐划一,摊位台面通道外侧一面设高度不低于10厘米的档水凸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排水槽。水产品区摊位台面外侧设高度不低于20厘米的档水板。应在柜台内或高于柜台20—25厘米的统一位置摆放符合计量标准的衡器,并在统一位置设置摊位亮照设施及商品标价卡。各经营摊(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禽摊(店)要求。农贸市场应在市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活禽售卖、宰杀间,与其它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预处理系统,售卖活禽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执行。
2.水产摊(店)要求。水产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应置于操作台下方。海鲜经营摊位还应配置保鲜冷柜。
3.南北货摊(店)要求。实行集中设摊,统一配置货架;有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卷闸门。
4.熟食店要求。熟食不得露空售卖,须有专间(店)。应设置更衣室、专用售货柜、空调和双门售卖窗,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加热或冷藏设施,还须配备洗手池、消毒池、紫外线灯等设施。
5.半成品摊(店)要求。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净菜、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等)应配有密闭、保鲜、防尘、防蝇设施。
6.肉类摊(店)要求。应设置动物检疫证、交易确认单公示牌,设置肉类挂架,配备封闭的垃圾桶,统一使用电子秤,根据经营需要配置冷藏保鲜设施;还应设置符合条件的绞肉间,区域设废水沉淀、隔油池。
7.其它摊(店)要求。其它商品类的摊位设置,应本着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封闭式垃圾桶,配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
四、人员配备要求
农贸市场应配备专、兼职商品检测员、动物防疫消毒员、物价管理员、索票索证管理员、交通秩序管理员和环境卫生管理员。上述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定岗定位。
五、相关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市区新建、翻建、迁建和内部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2
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消费、购物环境,保证农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机构,会同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属地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  农贸市场主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应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水电费缴纳方式、代缴费项目等条款。除收取摊位费、代收税(费)外,不得违法收取其他费用,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农贸市场摊位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和摊位费、代收税费标准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七条  农贸市场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新建市场计量器具应由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四统一”(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经改造、翻建的市场,有条件的也应实行“四统一”。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八条  农贸市场要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安装电子显示屏,为消费者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农贸市场所有经营者及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第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同时接受市、区和属地街道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在市场外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有冲洗设施。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主要负责集中收取、及时清运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日产日清、定期冲洗室外垃圾收集房,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农贸市场应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要求经营人员全天候负责本经营摊位(店面)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整齐摆放,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建立经营人员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经营人员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市场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
第三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方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控股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的10%。鼓励农贸市场投资方与本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稳定的供给关系,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成本,平抑市场物价。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条  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蔬果类:蔬菜类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挡板,保持柜台及通道地面干净无积水。水果类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美观摆放。
(二)鲜肉类:经营户必须明示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着地存放肉类商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冷却肉和肉类制品;每天清洗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当天销售结束后应清洗场地,每周消毒一次。
(三)水产类: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增氧泵管线排列整齐;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四)活禽类: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休市消毒制度,完善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它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它家禽分开,宰杀房与活禽交易区隔离。要及时清理交易区和宰杀房的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保持清洁,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五)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六)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经营人员必须持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
(七)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实施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实现农产品来源可查证、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管理人员要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抽检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做好台帐记录,在市场公告栏及时公布检测结果。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市场管理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应高于国家和省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农贸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3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市场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要组织专人加强经营人员上菜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由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六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抓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经营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要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实施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并定期将检查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工商行政部门应建立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记录市场经营管理方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属地街道要对本辖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负直接责任,应与市场经营管理方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市场做好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应认真落实与属地街道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加强对经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估,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对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季度考评制度,属地街道在同一年度两次排名后两位的,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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