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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试行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试行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试行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一长四多”等问题,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5号),经市政府同意,试行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是指在一定功能区块内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实施联合集中评估、评审,形成专业分类的成果报告,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经市政务办审核批准公布,供进入该区域的企业共享的多专业联合专项评估、评审。
第三条 实施区域性评价的区域,应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或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务办”)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区域性评价一般包括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文物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区域性专项评估报告。
第五条  区域性评价工作由市政务办总牵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市政务办下属的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勘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勘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施区域内的各项专业评估所涉及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
市评勘中心主要负责实施区域初步选定;负责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方式确定中介评估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评估专业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编制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和论证;负责汇总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各专项评估、评审报告,并报市政务办审核批准公布;负责为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落户企业提供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价报告文件;负责牵头各专业管理部门对超过时效的评估、评审再组织评估、评审。负责区域性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和中介超市建设及应用管理。
区域性评价中各专项评估所涉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性评价的专业技术标准、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等;协助市评勘中心做好中介评估机构的选择;协助市评勘中心签订各专项评估服务合同;负责对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负责落实区域性评估报告的应用和执行。
实施区域性评价工作区域所属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为评估工作提供条件;负责指导落户企业使用区域性评估报告,指导、帮助落户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  区域性评价程序
(一)选定区域。选定开展区域性评估工作的区域;
(二)明确评估清单。明确区域性评估专项清单和范围;
(三)明确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确定中介机构。选择中介评估、评审机构;
(五)成果报告。中介评估、评审机构按照时间要求提交各专项评估报告;
(六)审查。市评勘中心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报批。市评勘中心根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评审报告,汇总后形成区域性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务办审核批准;
(八)发布。经市政务办批准后在选定区域内以及政务外网公开发布,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下载使用。
第七条  经市政务办批准的区域性评价汇总文件,应当附有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专项评估、评审报告专章,并保证各专项评估报告能独立使用。被批准的汇总文件纳入区域规划管理,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除外)。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为重要依据,简化报告内容或手续;其中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应降低环境评价等级。对于一些进入该区域、不符合区域评价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功能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第八条  市评勘中心负责区域性评价汇总报告的编制工作,区域性评估、评审费用由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  指定或选定实施区域性评估的功能区,在实施前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的,经市政务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
第十条  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最短为五年,法定时效长于五年的评估项目成果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区域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或直接从中介超市中采用规定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实施统一评估。
第十二条  市政务办应当积极推进中介机构库的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评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对外公开。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咨询、勘查、设计、造价等工作的评估中介机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警示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外公开。被列入“警示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区域性评价招标或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务办负责在省评标专家库基础上,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评审专家资源,建立统一的综合评估评审专家库。市各相关部门评估评审应当从综合评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无法满足专业要求的专家可从国家职能部门专家库抽取。
第十四条  市政务办要加强对市评勘中心区域性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切实承担区域性评价改革工作的总体统筹和协调推进。
    第十五条  对区域性评价以外区域的项目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开展联合评估审批,压缩和规范评估评审时限,对已经通过的评估、评审报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次进行评估评审,着力提高审批实效。
    第十六条  由市政务办负责文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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