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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10〕4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规范征地拆迁秩序,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提高征地拆迁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株洲市城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征地拆迁作为改善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合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为依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到位、安置补偿到位、工作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1.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
  2.组织实施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
  3.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接待工作;
  4.负责组织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区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进行认定;
  5.负责本区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6.监管本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7.负责落实区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8.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及对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的管理分配。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2.按市人民政府要求下达征地拆迁任务,审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3.与财政部门共同设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足额收取征地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解缴各项费用;
  4.组织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信访、行政强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5.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方案;
  6.及时了解、监督征地拆迁政策落实、安置补偿等工作到位情况;
  7.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三)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拆迁所)职责
  1.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地调查及计算补偿(宣传动员、调查登记、计算补偿、复核工作、政策解释)等工作;
  2.依据调查登记结果编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方案,参与概算审核 
  3.参与征地拆迁听证、信访、行政强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强拆相关工作的办理;
  4.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矛盾、纠纷;
  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料档案整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进展及统计报告工作;
  6.承办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四)建设用地单位职责
  1.配合各部门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工作(包括协调、提交用地批件资料、参与调查、概算审核、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扫尾等);
  2.组织资金缴入专户,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各项资金到位,保证项目有序开展;
  3.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所征地块拆迁户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明确任务,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目标考核
  (一)每年年初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用地计划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征地拆迁任务交办书》,就国家、省、市特别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单独签订责任状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跟踪考核,定期通报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二)市劳动保障、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城管执法、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城区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三)城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四、完善制度,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
  (一)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
  (二)征地拆迁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运作。
  (三)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评审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征拆资金的支付和发放。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依据征地拆迁工作量提取,征地工作经费的90%拨付给项目区,10%由市国土资源局留用各区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可预见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由各区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五、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会议纪要或红头文件等形式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和增加奖励补助项目对个别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决不能为了抢速度或怕麻烦而乱开口子。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1.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
  2.市审计部门要结合经济责任审查、重点建设工程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对征地拆迁调查复核、补偿的实施以及各区人民按政策规定组织征拆工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情况的监督。
  4.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及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5.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所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的监督。
  (三)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检查,严肃查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委托无法律主体资格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基金未按规定存入专户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3.补偿安置抽样复核总数中有40%的误差超过3%的,应对项目重新全部调查,并对国土部门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违反《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弄虚作假,擅自提高补偿、补助、奖励标准,违规收取服务费用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弄虚作假,截留套取补偿费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6.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工作把关不严,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7.拆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8.对恶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纵容支持家属、亲属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党员干部,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征地 拆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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