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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信阳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17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制定的《信阳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9

信阳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兜底作用,确保我市如期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省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通过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让农村贫困人口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政策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做到应扶尽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鳏寡孤独痴残”六类特殊困难群众要纳入政策兜底范围,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和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状况。要将评估结果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和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
(三)加强标准衔接。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以省定扶贫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综合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做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省定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复核认定或联合集中核查活动,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程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信息衔接。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要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实现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纵向联通和各相关部门(机构)横向联通,适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今后,凡是新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方可审批,做到“凡进必核”。
(六)加强考核衔接。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年度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脱贫攻坚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分配低保、扶贫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政府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等方式,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经办能力建设,参照贫困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6〕21号)要求,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基层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政策执行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从2017年起,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进展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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