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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政〔201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4 年10 月23 日
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四条 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房屋征收部门及接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必须认真调查摸底,按规定公示被征收房屋情况,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征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明确安置房位置、户型、面积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安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建设安置房条件的,规划部门优先核发安置房规划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人防、建设手续后,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
  征收范围内不具备建设安置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购买项目所在地周边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安置问题。
    第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九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人实际领取补偿费为补偿到位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现房安置以征收人确定安置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双方办理交付手续为安置到位标准;期房安置以协议约定确定安置房源,待安置房竣工后按约定交付房屋为安置到位标准。
第十条 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划、建设标准,征收范围内有商品房开发楼盘的,安置房必须与商品房同一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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