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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6-22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与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3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切实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和居民居住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区实施。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强化考核监督。(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等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加大政策和资金等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工程。(三)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应遵循城市建设规划,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积极作为,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地方入手,分阶段有序实施。(四)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在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确定改造地块、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五)整体推进,配套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现有棚户区改造成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品质优良的新社区。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六)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改造。对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改造政策,审定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并与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改造范围及建设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达到50%以上;2.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符合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危旧房集中连片等条件的,列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铁路系统在我市境内的棚户区改造,按照《河南省铁路系统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路系统河南省境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铁棚改〔2010〕1号)有关规定执行。(四)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 
  五、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土地出让和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通过争取国家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县财政配套的办法解决。国家、省和市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征收安置补偿、房屋质量和社会稳定等情况,由市政府拨付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区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规划设计、项目普查测算、征收安置、违章建筑清理等前期费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二)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安置补偿后,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县(市、区)政府组织征收完毕后,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地,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按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土地的出让金收益部分,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建设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统一规划,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批准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中要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安置用房的规划用地和建设指标。(四)税费优惠。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同时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规定享受旧城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政〔2005〕13号印发)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被征收房屋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五)信贷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改造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居民按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鼓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六)征收补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被征收房屋人选择货币拆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七)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由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配建,产权归国家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多余的部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六、项目管理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原产权单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三)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汇总,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相关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四)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国家、省和市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五)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六)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环节的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二)各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项目申报、前期测算、项目招商、征收补偿与安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三)政府各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四)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全年重点督查内容,认真组织好绩效考核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改造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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