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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平政办〔2016〕20号 索引号:005452065/2016-00150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6-15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6-15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3日

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解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市政府决定对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二、清理整改范围
    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进一步清查摸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项目、生态影响类项目、农业及畜禽养殖项目等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所有项目,以及已通过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等项目。
    三、清理整改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属地负责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内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原则和要求,制定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所有各级审批、备案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分类认定,并依法落实关停措施。
    (二)全面清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清理本辖区内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务必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分类列出清理整改名单。本次清理整改的全部工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分类处理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处理。
    (四)分级整改原则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分级发放的有关规定,对属于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环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整改。
    四、具体工作及时间要求
    (一)排查摸底工作
    排查清理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
    (二)分类整改工作
    1.关停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依法停止建设。该项工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2.整改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的措施,经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认可后,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项目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由当地政府依法处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限期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上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督导部门,落实责任到人。已建成项目要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及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在建项目要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完善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施豁免管理。上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完善工作要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林业、畜牧、水利、农业、金融、电力、公安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整改办),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排查本辖区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负责研究并确定本辖区关停、整改和完善类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认定事宜;负责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强化指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和督导机制;研究清理整改办和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等。
    (二)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豫政办明电〔2016〕33号的要求,具体承担全面排查辖区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明确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审核、备案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对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清理整改期间发现的建设单位和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清理整改工作需执行的产业政策,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的认定,提出明确意见;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属淘汰类的职责范围内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工作,并核实落实;对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属淘汰类的职责范围内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工作,并核实落实。对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职责范围内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用地手续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组织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规划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工商部门:对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整体关停淘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林业部门:组织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林业相关要求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畜牧部门:提供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清理排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经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经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拆除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关停拆除工作。
    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经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拆除的渔业建设项目的关停拆除工作。
    金融部门:对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取消相关资金支持。
    电力部门:对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依法落实断电措施。
    公安、监察部门:对清理整改期间涉及违法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清理整改工作机制
    建立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工作周调度、月通报、季督导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清理整改办应于每周五17时前,将本辖区本周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清理整改办,并填写《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周调度表》(详见附件2表1);每月3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报市清理整改办,并填写进展情况调度表和明细表(详见附件2);市清理整改办每周汇总后报省清理整改办,每月对全市清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指导,促进清理整改工作有效开展。
    七、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八、做好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工作
    (一)现状评估和环保备案
    1.现状评估。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和环保备案工作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设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执行。
    (二)排污许可管理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对清理出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环保备案后,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24号)有关规定分级受理。受理后按照《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
    九、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纳入2016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按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作出的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集聚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收水管网建设、天然气管网建设等承诺,支持企业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对调查摸底不全面、不准确的县(市、区)政府,实行公开通报,责令重新调查;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及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经督查发现环保违法违规问题仍然严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全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略)
    2.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调度表(略)
    3.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略)
    4.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略)
    5.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略)
    6.关于xx项目的环保承诺书(参考模版) (略)
    7.关于xx项目的环境监管意见(参考模版)(略)
    8.关于xx项目的审核意见(参考模版)(略)
    9.环保备案公示(参考模版)(略)
    10.环保备案公告(参考模版)(略)
    11.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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