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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

   

                                                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有效保障城市水安全,治理水污染,涵养水资源,修复水生态,增强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3〕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国家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现就焦作市海绵城市相关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为落实海绵城市的发展理念,将相应建设要求融入到焦作市的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建设管理中,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各类建筑与小区、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道路和市政场站)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总体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按照《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标准为:除道路之外的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即日降雨量为25.2mm及以下时场地雨水不外排;改建、扩建工程及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即日降雨量为21mm及以下时场地雨水不外排。

    (三)建设工程应合理进行用地竖向设计,既要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的要求,又要兼顾项目用地范围内超出雨水管网排水能力的雨水径流的应对要求。新建、改建小区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小区外雨水流入,并引导小区内雨水按规划要求排出。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有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图,明确标注透水铺装等各类下垫面的类型与面积比例,竖向设计以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类型、规模、位置、集水范围等,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说明,内容主要包括竖向设计、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

    (五)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同时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并给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雨水控制与利用、径流雨水排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划管控要求;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方案及规划管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六)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时,应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等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核验。

    (七)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八)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论证审批时,要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方案及规划管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三、规划要求

    (一)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在5公顷及以上的,应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建设工程,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

    (二)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规划依据、设计参数;

    2.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3.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类型、规模和布局;

    4.地面高程控制;

    5.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核算;

    6.投资估算。

    (三)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的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排水防涝、污水处理、绿化等城市专项规划,维持或恢复场地的“海绵”功能。

    2.建设工程应优先采取减少对自然地表扰动、保持地表自然排水系统、降低不透水区域的面积比例、将拟建的不透水建(构)筑物布置于透水性较差的区域等措施,尽量减轻建设工程对自然水文循环状态的影响。

    3.建设工程雨水设施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取加强直接入渗、延长汇流时间、充分发挥地表调蓄能力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源头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并满足以下规定:

    (1)凡绿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30%的下沉式绿地。

    下沉式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下沉式绿地面积=植草沟水平投影面积+雨水溢流排放设计水位之下的绿地水平投影面积

    (2)除道路以外的新建建设工程,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的比例应不小于50%。

    可渗透硬化地面:是指结构中孔隙的蓄水能力能够容纳厚度不小于45mm的降雨、且入渗能力能够使上述所蓄雨水入渗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硬化地面。

    (3)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其中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调蓄功能;水体景观区域可建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区。

    (四)为实现建设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而调蓄的雨水宜在场地内进行综合利用,不应外排。调蓄的雨水宜优先入渗利用、维持或恢复场地开发前的地下水补给量;其他利用用途应根据可收集量和回用水量、用水时段及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低质低用”或按下列次序选择:

    1.景观用水;

    2.绿化用水;

    3.循环冷却用水;

    4.路面、地面冲洗用水;

    5.汽车冲洗用水;

    6.其他。

    (五)雨水入渗利用不得引发地质灾害或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进行雨水入渗利用:

    1.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四、设计要求

    (一)建设工程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节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对雨水进行控制与利用。

    (二)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应设外排雨水设施,并应相互结合。除道路以外的建设工程,应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设备;市政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必须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设备。

    (三)建筑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可采用绿色屋顶(种植屋面),或设置屋面雨水限流排放等设施以延长汇流时间。

    (四)道路绿化、小区绿地、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合理设计下沉区,并应采取适当措施将雨水引入上述绿地下沉区。

    (五)停车场、休闲广场、人行道、步行街和室外庭院的硬化地面应采用可渗透地面。

    (六)雨水调蓄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调蓄应优先利用天然洼地、池塘等,当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设人工调蓄设施。

    2.人工调蓄设施应设于室外,并宜优先利用微地形设计所形成的洼地、下沉式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地表空间。

    3.屋面雨水收集池设在室内时,应防止雨水进入室内。

    4.雨水调蓄设施有效容积的排空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

    (七)雨水入渗利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入渗雨水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得引发地质灾害或损害建筑物。

    2.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m。

    3.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应小于其汇水面上84mm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

    4.位于地下建筑顶面的透水铺装,当覆土层厚度不小于600mm且设有排水片材或渗排水管时,可计为可渗透硬化地面。

    (八)雨水收集与回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应具有截污功能。

    2.屋面及硬化地面雨水的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并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4.雨水回用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误饮误用。

    (九)雨水调节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场地设计排水量超过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时,应设调节排放系统,减少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2.雨水调节设施宜布置在汇水面的下游,且宜采用重力流自然排空。

    3.雨水调节排放系统的设计标准应与下游排水系统的设计降雨重现期相匹配,且不宜小于2年。

    五、监督管理

    (一)发改、规划、住建、园林、水利、城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相关设计标准和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图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未按要求设计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属于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三)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对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四)工程施工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施工物料及渣土堆放、运输必须覆盖避免扬尘;施工渣土必须采用特许经营车辆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开工或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补充设计,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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