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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2010〕126号
发布人:admin2  来源:   时间:2010-06-2910:50:08  浏览 1504 人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重大决策,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安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吸引资信、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普查我市棚户区现状,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老城区内的棚户区要严格按照老城保护规划来整治和修缮。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区建设。

6滚动开发、良性发展。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作为补充,优先建设棚户区安置房,用于开发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建设安置房和改善基础配套设施,形成资金滚动的良性发展。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较为集中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棚户区普查、编制控制性详规工作。

三、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以小户型和普通住宅为主。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标准,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的条件。

四、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

1争取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度从城市建设维护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棚改办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廉租房回购等,具体比列由财政部门商棚改办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适时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有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费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金净收益,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拆迁安置政策。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对被拆迁人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具有安阳城镇户口,且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并符合安阳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45平方米补偿,但通过过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形成者除外。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安置住房实行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对拆迁建筑密度大,享受优惠政策之后仍难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与其它改造项目结合统一实施。

(五)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包括用地情况、建筑面积、建设年代、户数、人口、单位、结构等,汇总后连同改造计划一并报到市棚改办,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例会,根据分工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棚改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四)加快项目审批。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范围,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文明拆迁、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附件

安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1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督导、项目审核报批,联系省棚改机构,起草相关政策,组织棚改办工作会议、招商等工作。

2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3市住建局: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围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审查拆迁安置方案,解释拆迁政策,督导拆迁进度;组织项目的综合验收,监督安置住宅小区建设;负责棚户区改造摸底调查的汇总统计。

4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5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批拟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出具规划条件书。

6市国土局:组织棚户区改造开发及安置房用地的招标、挂牌、拍卖及审批工作;负责用地计划的报批,用地性质调整。

7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8市国资委、工信局:负责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的摸底调查、汇总,做好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9市法制办:负责审核棚户区相关改造政策。

10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认定等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制定实施实物分配租廉住房保障方案。

11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行政监察意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和督导。

13市信访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评估工作,配合各区政府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14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15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16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制止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建设工作。

1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责任到人,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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