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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

筑府发〔2013〕56号关于对贵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
筑府发〔2013〕5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3〕56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贵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基金征收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贵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筑府发〔201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除《办法》中所有“金阳新区管委会”;
二、《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条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蔬菜基地认定工作函》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相关部门成立专家组核定菜地面积及等级并出具《蔬菜基地等级认定书》”修订为:“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蔬菜基地认定工作函》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两级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成立专家组核定菜地面积及等级并出具《蔬菜基地等级认定书》”;
三、《办法》中第十条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代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按时交纳的,市人民政府将对相关区(市、县、金阳管委会)暂停下一批次审批或扣减建设土地用量指标,同时全面暂停涉农资金的投入”修订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将列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代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按时交纳的,市人民政府将对相关区(市、县)暂停下一批次审批或扣减建设土地用量指标,同时全面暂停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投入;未完成基金收缴年度目标的区(市、县)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办法》中第十一条由“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修订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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