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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王贵莲 发表时间:2015-02-02 14:02: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部署,中发〔2014〕1号文件指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办发〔2014〕61号文件指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需要。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二、总体目标
  对全市3196个行政村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基本完成任务。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三个农业行业标准及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经管发〔2014〕14号)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测量,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坚决禁止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确权登记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要硬性操作。
  (五)坚持县为主体的原则。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要求,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认真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科学分类,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全部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组织专门力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集中时间以行政村为单位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鼓励各村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互换并地,实行“一户一田”制,解决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各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本次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共有人、用途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具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等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确权登记颁证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依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精神,各县(市、区)农经、档案部门要共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依法按期移交同级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月-2月)
  (一)成立机构。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村、组要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详细的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月中旬报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宣传动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及时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员大会,对全面推进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乡、村、组也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用横幅、标语、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开展培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县、乡两级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开展培训,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强对县、乡、村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五)确定测绘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通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公司。参与竞标的测绘公司的资质在同一县(市、区)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同时,没有取得“2014年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合格证的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测绘测量工作。测验方式全部采用“航拍影像+全实测”;数字正射影像(DOM)工作底图由市农业委员会按照全省的标准统一提供。鼓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3月-7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各乡、村工作人员及中标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五个月时间对本辖区所有行政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逐一整理。一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要逐村摸清发包方情况,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第三阶段:清查阶段(8月-10月)
  (一)实施清查。根据市农业委员会统一提供的数字正射影像(DOM)工作底图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要组织熟悉情况的村民和专业测绘人员,对农户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清查工作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对每户、每块地的边界与权属的图面进行勾绘,并在图面上进行地块的标绘,标注地块编号等信息。对地块边界不清或其它需要实地调查的,进行实地调查标绘,形成农户认可的成果。最终形成的地块调查图与地块调查表信息应一致。
  (二)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收集农民的意见,对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第四阶段:登记阶段(11月-12月)
  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下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对基础资料都应及时登记,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有关基础资料的条件与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贮存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的电脑实行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连接,防止网上泄密。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月)
  市政府将组织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面交叉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文下发。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组织实施。原市政府成立的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继续承担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和联席会议召集人,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农委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航空摄影及正射影像图制作项目的招投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地块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相关资料;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负责参与研究工作中的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市、县、乡、村主要工作内容:市级负责市信息化平台建设、影像图的采购、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抽验、县乡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县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县级信息化平台建设、测绘公司的招标、组织宣传发动、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印制,承包经营权证的打印等;乡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权证的发放等工作;村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查、配合地块的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的签订等。
  (三)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在上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兜底。市、县财政要保障农经部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经费,确保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工作,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和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办发〔2014〕61号)要求,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乡(镇)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2015年农村工作重中之重列入政府重大专项督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工作组到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和进度进行通报。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深入实际,加强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实施单位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认真研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当好参谋助手,努力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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