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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7-09-11 00:00:00
 
 

 

 

 

运政发〔2017〕27号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运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运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5〕12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解决棚改遗留问题需采取的8条措施

   (一)联席推进,联审联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和盐湖区、运城开发区参加,及时研究、推进解决棚改工作遇到的问题。中心城区棚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派驻人员合署办公,实行棚改项目联席审批,一站式办理相关手续。

   (二)适当放宽规划指标。对棚改项目,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原则,适度放宽规划指标限制,并允许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以解决资金平衡问题。具体的规划指标放宽标准以及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由棚改工作领导组具体确定。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经领导组同意,按已建方案公示后出具规划条件。

   (三)优化土地审批流程。除土地收回、供应、登记等法定必要公示以外,其他业务性公告予以合并,减少公示次数。以签订的征收协议为依据,直接核销房产证、土地证,减少单位、住户签字次数。

   (四)实行容缺受理、项目帮办及限时办结制。对要件不齐全的,在项目实施单位做出限期完善的书面承诺后,市直各有关部门先行受理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待要件齐全后正式出具审批文件。同时,各部门确定专人,跟踪服务,协助办理手续,原则上在30日内办理完毕(不包括公示时间)。

   (五)抓紧棚改立项。对需要完善手续的棚改项目,在完成房屋征收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先行出具规划条件或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实施的初步意见,发改部门在此基础上立项审批,国土部门不再进行预审。

   (六)创新费用缴纳方式。对确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申报审批时可先缴纳50%,预售证办理前缴清,各部门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拖延审批时间。对确实没有能力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金融部门提供过桥贷款,财政、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对企业垫资用于公用设施建设地块的征收补偿,征收费用由住建部门提出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据实支付。

   (七)提供融资支持。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棚改项目融资出具相关手续,并简化贷款使用条件,确保资金尽早发挥效益。

   (八)实施政府补助。对遗留的未批先建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依法处罚。对缴纳了罚款的棚改项目,政府在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对具体补助,由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通过住建部门予以拨付。

    二、新建项目实施需采取的2条措施

   (一)编制完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部门牵头,住建、国土部门配合,尽快编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在棚改规划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优先进行集中连片改造。

   (二)严格监管。对新建棚改项目,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同时,按照上述完善项目手续的8条措施,加快手续办理,支持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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