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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

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住建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宜发〔2014〕9号)精神,现就宜昌市城区(包括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葛洲坝片区,宜昌高新区含白洋组团,下同)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3年-2017年,宜昌市城区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81300户(详见附件1,其中夷陵区小溪塔街道1712户,由夷陵区按现行体制自行组织实施)。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年内完成棚户区改造总量75%的总体目标,到2017年完成改造总量不低于60975户。
  二、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策划、调查摸底、测算分析、项目申报、房屋征收、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市场主体投资,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各地分别负责辖区内棚改资金的统筹平衡。
  四、改造方式
  一是拆除重建。对房屋破旧、功能不全、公用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及片区,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二是改建结合。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特征、有一定保留价值的老旧建筑及历史街区、特色街区,采取“改建结合”的方式,对其建筑立面和内部结构进行修缮,转换功能,作为公共文化建筑进行有效保护与利用。
  三是只拆不建。对拆除后不具备再开发条件的建筑及片区,采取“只拆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拆除后只建设街头绿地或停车场等公益设施。
  五、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报送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策划书(包括拟改造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调查摸底情况、征收成本测算、项目测算分析及实施模式建议、招商引资条件等内容)。
  (二)踏勘核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三)项目决策。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研究,确定项目用地性质、用途、改造范围、规划指标,核定征收成本、土地出让条件、项目招商条件。
  (四)任务下达。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决策意见向实施主体下达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征收实施。市级财政或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由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宜昌基地管理局实施项目征收。
  (六)土地出让。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后,进行公开挂牌。
  (七)投资清算。对市级财政筹资征收或通过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协议完成投资清算工作。
  (八)建设改造。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造。
  (九)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六、支持政策
  (一)确保土地有效供应。依照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并建立供地审批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可实行“现状挂牌、净地交付”。特殊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可与异地安置房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捆绑挂牌出让。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实行预征,项目建成后再行清算汇缴。
  (三)积极筹措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快落实市级财政棚户区改造预算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搭建“银企合作”桥梁,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债、企业债途径等多方融资。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并经出让实现收入后,返还投资人的投资。投资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返还其实际投资额及财务费用;投资人没有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返还实际投资额和财务费用的基础上,给予其投资回报。财务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投资回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确定。土地出让中无人举牌时,投资人须按土地起拍价摘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马旭明任组长,副市长毛传强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市级投融资平台及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企业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二)加强顶层设计。坚持规划先行,市规划、房管部门要会同市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科学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市房管部门要依据专项规划,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三)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棚户区改造运行机制,责任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联络,建立“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会议,高位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加强督办考核。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责任主体、责任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办,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附件:2013年-2017年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表(略)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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