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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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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008702103/2018-12495 主题分类: 10A建设规划
废止日期:   体裁分类: 意见
文  号: 宜府发[2014]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服务对象: 其他 发布日期: 2018-11-09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大力实施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战略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六次、七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切实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健全完善新型城镇化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突破口。加快小城镇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有效扩大内需,优化产业结构,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对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域统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围绕以重点培育和发展小城镇,提高城镇化率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通过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投资拉动、产业带动和区域联动,加快小城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走特色发展之路,使小城镇建设在推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实现科学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产业特色突出、经济实力较强、人口集聚度高、设施配套齐全、生态环境优美”的目标,为突出重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小城镇建设,在国家、省政府确定我市全国重点镇、 “百镇建设试点行动”小城镇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带动发展,市政府确定综合发展型、工业主导型、旅游主导型、商贸主导型、农业主导型、历史文化名镇等6个不同发展类型的建制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下同)作为市级优先发展重点镇(以下简称重点镇),明确20个市级试点示范镇(以下简称试点镇),通过带动发展逐步形成一批特色镇,推动和促进全市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根据各建制镇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发展目标:

  1.建制镇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市建制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建制镇城镇化水平总体达到26.2%以上。

  2.试点镇发展目标。

  到2015年,镇域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城镇化水平总体达到29.8%以上,镇区人口平均不少于1万人(不含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真正形成区域辐射吸纳中心。

  3.重点镇发展目标。

  按照特色小城市的标准和县域次中心的功能定位,力争到2015年,镇域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城镇化水平总体达到35 %以上,重点镇的镇区人口平均不少于2.1万人(不含流动人口);集中供水率达100%,燃气普及率达7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0%以上,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100%,公共道路硬化率达95%以上,路灯安装率达90%以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通过努力,建设成为县域人口集中的新主体、产业集聚的新高地、功能集成的新平台、要素集约的新载体,成为经济特色鲜明、社会事业进步、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次中心,争取进入全国小城镇的先进行列。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拓展小城镇发展空间。

  围绕小城镇发展目标,以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修编或调整小城镇总体规划,并在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快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小城镇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实现规划建成区详细规划全覆盖。2014年,重点镇、试点镇全部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报批工作,已修编报批的镇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完善、提升。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小城镇承载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加快完善路网、水网、电网,加强供气、通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镇域基础设施和环卫管理一体化。保护好山岭、河流、林地等自然景观,珍惜和保护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发掘和弘扬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突出小城镇地域文化特色。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注重建设品质提升,努力建成一批小城镇建筑精品。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三)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发展小城镇社会事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镇域社会事业的投入,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科技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要按照相关规范化标准,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小城镇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把登记为城镇户口的进镇农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人员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四)突出特色,促进产业发展。

  确立小城镇产业发展战略,坚持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节约、生态保护的原则,按照扩规模、上档次、增效益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特色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壮大支柱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专业分工协作,延长产业链条,加速要素集聚和产业升级,膨胀镇域经济实力。实施项目带动,围绕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扶持小城镇培植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强的主导产业。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扩权强镇,创新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小城镇管理体制,镇政府要职能明确、结构合理、精干高效。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能放即放的原则,尽快下放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依托镇便民服务中心,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各县(区)要明确承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专业专职人员。

  (二)集约节约,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科学制定小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严格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在坚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支持和鼓励小城镇通过整治挖潜、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集约用地。

  推进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广泛推行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参与小城镇开发。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发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鼓励对闲置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进行积极尝试和探索。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形成产权市场,可抵押,可交易,盘活农村资金要素。对通过实施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取得的城市(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域内有偿流转。

  对新转移城镇的农村人口,在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三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城镇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保障政策全覆盖。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土地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集中。

  优先保障重点镇、试点镇建设用地供应,在重点镇、试点镇落地的县(区)级以上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安排重点镇、试点镇。

  (三)加大扶持,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增加小城镇可支配镇级财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降低规费,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凡符合国家和省、市减免政策规定的给予减免。

  市财政预算安排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连续2年,市里每年对每个重点镇安排300万元,试点镇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县(区)财政按照1:1配套,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扶持重点镇和试点镇建设,主要用于镇区道路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镇和试点镇财政收入原则上用于本镇的建设发展,上缴县(区)的予以返还。各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时,对重点镇和试点镇优先考虑。

  (四)市场运作,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小城镇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依法成立小城镇建设投融资公司,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并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承担项目融资任务,并通过对项目的建设投资管理,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放宽对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投资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功能区的建设和运营。

  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开展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方便农民转移就业。加大对小城镇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小城镇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小城镇经济发展要求,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社区互助金融相结合的金融体系。

  整合涉农资金,农房建设、环境整治、水利、交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电网改造、通信等资金,优先向重点镇和试点镇倾斜,并集中使用。

  (五)加大力度,加快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区)要抓住小城镇发展的历史性机遇,进一步完善小城镇总体近期建设规划中储备的市政设施项目,并分期分批开工建设。对已完成未投入使用的项目,要抓紧完善配套设施,尽早投入使用;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立争早日完成;对未开工项目,要抓紧搞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完成项目报批手续,争取早日开工。通过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小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

  加快镇区市政道路和对外连接道路建设,完善镇区内市政道路交通和对外道路系统;加强镇区内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地下管网建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加强镇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园林绿化的配套建设力度,提升小城镇的建设品质。

  (六)强化队伍,加大人才保障力度。

  针对基层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匮乏现状,各县(区)要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3〕47号)和省委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办〔2010〕124号)的规定,明确承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专职的规划建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培训,提高专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市政府成立加快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综合指导协调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和试点镇的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小城镇建设战略研究、政策制定、规划建设指导、日常协调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等。市直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和指导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各县(区)要把小城镇建设发展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精干人员,确定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促进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确定3—5个镇(含原确定国家、省、市级试点镇)作为本县(区)优先发展的试点镇。市、县(区)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重点镇和试点镇挂职帮扶,县(区)级部门要派驻技术人员驻点指导。

  (二)建立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试点镇制度。

  市级领导同志和部门对重点镇和试点镇的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园区建设、产业发展进行定期调研和督导,对重点镇和试点镇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民生等政策的落实进行协调和指导。

  (三)加强责任目标考核。

  根据各小城镇自然条件、区位特点、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对城镇化率、就地就近转移农业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实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市、县(区)结合、以县(区)为主,市里负责复核,建立执行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列为对县(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达到或超过重点镇或试点镇发展标准的其他镇,可纳入重点镇或试点镇管理,享受重点镇或试点镇优先发展政策。对重点镇和试点镇,实行动态评价机制,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达到发展目标的,给予表彰奖励。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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