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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

宜宾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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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702103/2018-12659 主题分类: 02Z其他
废止日期: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宜府办函[2017]15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服务对象: 其他 发布日期: 2018-11-09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宜宾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按照省委、省政府在我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存在寻租空间等弊端,探索建立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共享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加快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二)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坚持产权共有、权责明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共有产权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二、建设模式与政策支持

  (三)共有产权住房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供。

  1.政府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方式。主要采取集中新建、购买或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方式筹集。

  2.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方式。对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不包括企业自建)2年以上的,可以通过“租改售”方式转换为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保障对象租赁需求的基础上,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空置一年以上的,可以直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的政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四)政府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供地方式实行出让。政府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在项目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总建筑面积、销售价位、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

  (五)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省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规定。政府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六)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购买等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三、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

  (七)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各县(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申请条件,并适时动态调整。

  1.政府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其中居住地在本市各县(区)的非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已经在居住地连续缴纳一定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在居住地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

  (八)申请政府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非当地城镇户籍的家庭,需提供用工单位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用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劳动(聘用)合同。

  5.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明同意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并张榜公示申请对象名单。

  2.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公开网站和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取得申购资格。

  (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配售轮候制。经确认获得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考虑: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2.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

  4.持一、二级残疾证的。

  四、销售管理与产权份额

  (十一)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等基础上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实际租住2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改售”的价格,可以在核定的销售价格基础上下浮动5%。

  (十二)共有产权住房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由购房人与政府按份额共有房屋所有权,并按筹集方式不同确定各自产权份额。

  政府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公布的销售价格,购买70%的产权,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为30%;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公布的销售价格,购买60%的产权,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为40%。

  (十三)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等)、申请地点、销售价格、购买对象、购买比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产权管理与售后管理

  (十四)购房人完清购房款和相关税费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共有产权住房、土地性质和房屋产权份额。

  (十五)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房屋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购房人。购房人负责缴纳该套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该套房屋的使用维护费及其它费用。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十六)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申请购买完全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住房办理继承或离婚析产的,继受人持有的产权份额不变,共有产权住房性质不变。

  (十七)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可申请购买完全产权。届时,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向政府支付政府所占份额的房款。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当地税务部门当年存量房交易价格评税系统价格为基准。

  (十八)申请购买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

  2.对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缴纳价款通知单》。

  3.申请人持缴费凭证到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准予共有产权住房转完全产权通知单》。

  4.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共有产权住房转完全产权通知单》,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有关手续。

  (十九)共有产权住房出售资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六、监督管理

  (二十)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配售等环节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一)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自正式发文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区)应当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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