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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宣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宣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施行《宣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宣政办〔2013〕1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确定工作机构作为拆迁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调整为“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确定工作机构作为拆迁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作相应调整。
二、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调整为“住宅用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符合安置的除外)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将《办法》第十三条调整为: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等级最高按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公布的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交易指导价(以下简称交易指导价)计算补偿金额,宅基地不重复补偿。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及奖励按本办法附件执行。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900元/㎡(均价)与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及奖励参见本办法附件。
  1. 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
  2. 被拆迁人家庭在签订拆迁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公布的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优惠价(以下简称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四、将《办法》第十五条调整为: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补偿金额,宅基地不重复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900元/㎡(均价)与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部分,按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房屋基本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计算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
(三)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
(四)被拆迁人家庭在签订拆迁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的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五、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调整为“(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部分,按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将第四项调整为“(四)被拆迁人家庭在签订拆迁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的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将第五项调整为“(五)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家庭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不得计算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调整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家庭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不得计算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
六、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删除,新增下列内容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原第一款、第二款顺延,附件二相应调整:
“(一)非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
证载用途为办公、生产、仓储的非住宅用房拆迁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中有商业用房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途中有商业用房的房屋,对其中的商业用房,在计算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差价后按住宅进行补偿。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差价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区域地段、结构、成新等予以确定并在项目拆迁补偿方案中公布。
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以及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在2007年4月30日前未经批准建设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部分,改做营业的,按住宅确认。如2013年3月13日前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提供税收相关证明的,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可在房屋底层确定一间一进的面积计算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差价后按住宅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
2013年3月13日后住宅改做营业的,不予认定营业面积。”。
为便于工作,现将经调整的《宣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附后,请遵照执行。《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
 
 
 
201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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