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加快宣城市城市建设步伐,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和土地收储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宣城市政府第7号令、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他用途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地段、结构、成新等因素,参照同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一予以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规划要求实行统一建设或购置普通商品房予以安置。统建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建设、收费、办证、交易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1.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相等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均价800元/㎡。
2.①被拆迁房屋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0㎡的,不足部分按均价1000元/㎡购买;②安置房面积人均超出40㎡部分,人均5㎡内按市场优惠价2185元/㎡购买,再超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每年的市场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于年初公布。
3.原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给予货币化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安置房房款在签订安置房销售合同时结算。
(三)各类附属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按附件二~五执行。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处理规定
被拆迁人(属所在村农业常住户口的村民)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房屋,拆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建设的所有住宅房屋,可认定人均40㎡的补偿安置面积,补偿安置按第一条规定执行。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以外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2.违法建设房屋,同意拆除的,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40元/㎡、简易房30元/㎡。强拆的不予补偿。
三、常住农业人口认定标准
(一)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家庭成员为准(不含非正当理由迁入的、挂户的户口),且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二)被拆迁人或其子女已达到法定婚龄一直未结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安置面积20㎡;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增加安置面积10㎡(以上情况需公安、计生、民政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被拆迁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人数人均给予40㎡安置,安置后不得在另一方再次享受安置政策;
(四)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迁所在村虽不是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虽为非农户口,但未享受城镇职工有关待遇或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2.夫妻双方均为征迁所在村常住人口,子女虽为非农业人口,但尚未成家现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3.原户口在征迁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4.原户口在征迁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户口在征迁所在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统建安置房户型为:50㎡、80㎡、100㎡、120㎡四种户型。
五、房屋拆迁时间与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10天):发布房屋拆迁通知,逐户上门,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实施方案及拆迁计划。
2.房屋拆迁准备阶段(20天):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逐户丈量、登记、评估、测算。
3.房屋拆迁奖励阶段(20天):在此期间内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交钥匙的,按房产证登记面积(或认定安置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5元/㎡的拆迁奖金。
4.无奖励拆迁阶段(10天):在此期间内搬迁让房的,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不给予奖励。
5.依法裁决和强制拆除阶段:无奖励拆迁阶段结束后,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仍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或申请强制拆除,其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规定
1.房屋拆迁许可以市政府市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省政府征地批复为依据。
2.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由拆迁人招标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
3.被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或冒名顶替骗取拆迁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无效合同,发现冒名顶替现象的,按顶替人数的50%扣减被拆迁人安置面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经查实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域。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宣政办〔2006〕12号文件、宣政办〔2007〕80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宣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等级 |
房屋结构与标准 |
基本价格 |
混合
结构 |
一 |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平面天棚,门、
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
850 |
二 |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
800 |
砖木
结构 |
一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体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750 |
二 |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须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680 |
三 |
木行混合桁条,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面,有水,电设施。 |
600 |
简易
结构 |
一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口高2.2米以上。 |
280 |
二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口高2.2米以下。 |
180 |
宣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80年以前 |
1980至1989 |
1990至1999 |
2000至2005 |
2005年以后 |
成新系数 |
0.7 |
0.8 |
0.9 |
0.95 |
1 |
附件二
宣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附属物补偿
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 称 |
补偿金额
(单价) |
备 注 |
供电 |
单相总表
(单独开户) |
380元/只 |
1.5至20A(含) |
三相总表
(单独开户) |
2000元/只 |
20A至60A |
分电表 |
60元/只 |
有集中表箱的增加40元/只 |
变压器
(含附属管线) |
6000元/台 |
315KVA(含)以下,迁移补助费 |
7000元/台 |
315至630KVA(含),迁移补助费 |
8000元/台 |
630KVA以上,迁移补助费 |
供水 |
总水表
(单独开户) |
700元/只 |
散户,一户一表 |
分水表 |
50元/只 |
|
通讯 |
有线电视 |
100元/户 |
移装费 |
电话,宽带网 |
8元/门 |
移装费 |
空调
热水器 |
分体式 |
200元/台 |
移装费 |
窗 式 |
150元/台 |
移装费 |
太阳能 |
25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电 能 |
100元/个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单价) |
备 注 |
室外地坪
|
水泥 |
20元/m2 |
|
砖石 |
10元/m2
|
围
墙 |
空 斗 |
30元/m2 |
|
砖 石 |
40元/m2 |
|
简易土、篱笆 |
10元/m2 |
炉灶 |
单 口 |
50元/口 |
移动式煤炉不补偿 |
双 口 |
100元/口 |
生产性用灶 |
200元/口 |
卫生设施 |
浴 缸 |
150元/个 |
|
座便器 |
100元/个 |
蹲便器 |
30元/个 |
洗脸池 |
30元/个 |
化粪池 |
100元/m3 |
沼气池 |
3000元/套 |
废弃池补助500元/套 |
其
他
|
外阳台PVC门窗 |
120元/m2 |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
100元/m2 |
铁 门 |
30元/m2 |
|
卷帘门 |
50元/m2 |
防盗网 |
30元/m2 |
防盗门 |
200元/付 |
品牌防盗门可自拆 |
锅 炉 |
3元/kg |
移装补助费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水池、煤池 |
25元/个 |
|
机 井 |
1000元/口 |
手压井 |
500元/个 |
消防池、浴池 |
100元/m3 |
雨棚、雨罩 |
20元/ m2 |
阁楼 |
200元/ m2 |
檐口高度1.8米—2.2米 |
150元/ m2 |
檐口高度1.5米—1.8米 |
70元/ m2 |
檐口高度0.5米—1.5米 |
隔热层 |
30元/m2 |
简易 |
60元/m2 |
|
附件三
房屋装璜补偿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吊
顶 |
墙纸天棚 |
10元/m2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20元/m2 |
石膏板、胶合板 |
15元/m2 |
墙
面 |
瓷 砖 |
15元/m2 |
外装璜不予补偿 |
墙布、墙纸 |
10元/m2 |
胶合板 |
15元/m2 |
喷漆、喷瓷、喷塑 |
10元/m2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100元/m2 |
不可移动的 |
室
内
地
面 |
实木板地 |
70元/m2 |
不含原木板楼地面 |
地板砖、其他木板地 |
30元/m2 |
|
水磨石 |
20元/m2 |
大理石 |
50元/m2 |
花岗岩 |
60元/m2 |
油漆地面 |
10元/m2 |
附件四
树木补偿
种类 |
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一
般
树
木 |
2cm—5cm |
10元/株 |
1、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2、风景树参照果树标准补偿。
|
5cm—10cm |
30元/株 |
10cm以上 |
50元/株 |
果
树 |
2cm—5cm |
50元/株 |
5cm—10cm |
100元/株 |
10cm以上 |
200元/株 |
附件五
搬迁、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
住宅房:按拆迁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8元/m
2计算,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
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6元/m
2计算。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按18个月每平方米6元/月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计发6个月:
营业用房:每月20元/m
2;
办公用房:每月8元/m
2
生产用房:每月12元/m
2
仓储用房:每月5元/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