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支持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我市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方案。

  一、购房奖励对象及范围

  凡属我市各县(市、区)农民或外来农民工、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在市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房管部门认定的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预付款的,可申请购房奖励。

  二、身份界定

  农民身份以户口簿记载事项为准,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农村并且户别为家庭户口的视为农民。凡属我市的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可不受户籍限制,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计、人社、教育、组织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三、购房奖励时间范围及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在2016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房奖励。具体标准为:购房日期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购房日期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四、购房面积与购房时间确认

  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面积为依据;购房时间以2016年5月20日后购买,并按购房交款日期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结日期认定购房时间。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监管

  购房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房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商品住房房源和去库存期限等因素向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财政部门预安排资金拨付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管。

  六、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持下列资料到政务大厅购房奖励资金审批窗口申请购房奖励。

  (1)《忻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定金票据;

  (4)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房管部门按本文件规定对申请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发放房票。房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房票。房票中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小区名称、位置、购房时间、面积、奖励标准等内容。

  4、奖励资金结算。申请奖励对象凭房票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款抵顶结算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房屋销售情况报房管部门备案,每月凭房票与房管部门结算财政奖励资金,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七、完善公共服务

  1、凡农民工及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新购住房所在辖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2、凡本市域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原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3、农民工及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计、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八、严格把关

  1、开发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奖励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奖励或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奖励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3、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

  4、一套商品住房只能按规定享受奖励政策一次,农民工及农民享受购房奖励后,其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得注销。因特殊情况需要注销合同的,须退还奖励资金后方可注销合同。

  5、税务部门要积极为开发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相关税收的征管工作。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