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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日        

  

  

  

  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水利部《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7〕38号)(以下简称“引绰济辽工程初设报告”)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绰济辽工程(兴安盟段)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兴安盟各级政府、移民安置主管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简称移民机构)在计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移民资金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资金由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绰济辽公司)按与盟行署签订的《引绰济辽工程(兴安盟段)建设征迁安置任务与投资协议书》及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拨付,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旗县市按照与盟行署签定的移民安置任务与投资协议包干使用。

  第四条  移民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县为基础

  旗县市政府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对盟行署负责。旗县市移民机构负责本辖区移民资金计划、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对同级政府和盟移民机构负责。盟移民机构在盟行署领导下,负责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及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数据汇总和工作指导。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移民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引绰济辽工程初设报告》移民资金总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补偿单价,确需更改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级移民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盟行署批转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

  (三)专户存储、专帐核算

  移民资金是引绰济辽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应通过同级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移民资金一律转账支付,严控现金支付。

  

  第二章  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五条  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机构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资金计划不拨付资金。

  第六条  移民资金计划编制必须按照《引绰济辽工程初设报告》移民资金总概算及分解概算,分年度移民投资量及移民工程进度要求,结合当年的移民迁建安置量,根据移民工作实际倒排工期编制。

  第七条  引绰济辽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议编制年度移民安置及资金计划,与监评机构和引绰济辽公司协商一致后报盟行署,经盟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盟行署批转至旗县市政府在次年1月起执行。

  第八条  移民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由旗县市移民机构与引绰济辽公司、监督评估单位商定,经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移民机构备案。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移民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移民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企业迁建补偿费、专项设施复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等。

  第十条  移民资金拨付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按进度申请,盟水务局组织盟移民机构进行复核,报盟行署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盟财政局下达。

  第十一条  农村部分补偿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与农牧户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一卡通兑付,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拨付至设在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的账户。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库底清理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后支付给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补偿及迁建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协议直接拨付权属单位。

  第十四条  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工程设施迁改建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协调专业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款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由盟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引绰济辽公司协商分配使用。预备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移民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会计核算管理要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征地移民补偿项目实施单位要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盟及旗县市移民机构应按内控制度要求设置财务会计岗位,明确机构及各岗位的职责,配备具有《会计法》规定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移民资金。旗县市移民机构每月向盟移民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增设“基建拨款”科目,专门核算不在本级支出、由系统内基层单位发生支出的资金,按拨付基层单位及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盟移民机构支付给各旗县市移民机构的征地移民资金通过“工程预付款”科目核算,不得以拨代支。

  第二十一条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通过“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征地移民完成后,旗县市移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审计部门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结果作为征地移民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据,征地移民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不得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要严格按照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各项补偿要有实物量认证单、补偿协议、支付审批表、支付凭证等原始记录,作为会计档案长期保管。

  

  第五章  移民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存款利息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都要纳入移民资金管理范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在移民资金计划,资金申请、拨付及资金支付等方面实现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在线办公和实时监控。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机关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按国务院第679号令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额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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