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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2011年7月我市《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意见》(襄发〔2011〕15号)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受利益驱动、巡查监管不到位及征迁补偿政策把关不严等因素影响,近期市区违法建设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部分城乡结合部和棚户区改造征迁区域村(居)民违法加建扩建、抢搭抢建问题严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城建城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严明纪律,持续推进和强化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意识,明确工作责任。违法建筑侵蚀城乡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破坏社会风气,影响城市形象,严重制约城乡建设和发展,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是所在辖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组织防违拆违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负责人是防违拆违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发挥查违控违责任主体作用,充分认识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违法建筑做到发现即查,有违必纠,拆违必果;要强化组织、协调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违法建筑进行大排查,实施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迅速处理到位;要加强违法建筑基础台账管理,按月向市城管委办公室上报案件处理情况,强化跟踪监管,严防违建反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出现违建行为,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二、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履职尽责。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作为,及时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做好建制镇、村庄(集镇)及新市民公寓建设(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解决好村(居)民建房规范管理和疏解渠道问题。市规划、城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调研和准备,积极争取将《襄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尽快修订出台《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办法》,进一步明确违法建筑防控和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查办程序、处置规定等,着力建立违法建筑防控查处工作的长效机制。市城建委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依法对从事房建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承接违法建筑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查处无证施工行为;指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建筑界定和违法性质的认定工作,要明确城市规划管理边界,完善相关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加强批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告知市、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市房管局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无施工许可等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企业进行处罚;加强房屋租赁、转让、抵押等交易和产权、征收管理,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相关交易和产权审核;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行为。国土、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已收储土地的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在对外出租时应及时向市城管部门通报,对出租土地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查封违法建筑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现场治安秩序,制止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其他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共同保障查违控违工作顺利进行。

  三、依法依规征迁,严控补偿标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十三五”规划建设中可能涉及市区征迁区域的房屋产权、面积等相关情况的现状进行锁定并公示。在重点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征迁工作中,征迁部门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执行征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和执行与房屋征迁政策法规不一致的补偿安置方案。要对违法违规搭建、抢建实施高压态势,从重从快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棚户区改造中的违建问题。严格执行违建拆除“零补偿”政策,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府投资征迁项目补偿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市政府投资征迁项目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重点查处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等问题,守住资金安全的“底线”和防腐败的“红线”。

  四、加强检查督办,严肃曝光问责。市城管委办公室要加大查违控违督办工作力度,督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建;要采取照相、录像等多种手段固定控制区内各种违建证据,注明违建时间、地点、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责任单位下发书面整改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联合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办;每周以手机短信、每月以文字通报等形式对各责任单位落实督办情况进行通报;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曝光。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参与违建的,一律先停职再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房屋征迁政策法规规定给予违法建筑补偿的责任人,对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的行为以及履行控违查违职责不力的责任人,监察部门要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违法建筑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5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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