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决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作用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按照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的要求,量化各类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在各功能区用地的比例,引导、调控各类用地需求。
(二)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管理。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用地需求。
二、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体系
(一)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在国家和省级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用地控制指标。工业、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按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详见附件)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严格执行单宗宗地出让面积在我市九区范围内不超过300亩、四县范围内不超过105亩的用地标准。其他行业用地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上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资源状况和国家新的产业导向政策,适时修订用地控制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机制。在限制工业区范围内不安排新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审批原工业项目的改建、扩建,鼓励引导限制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相关政策逐步迁出,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进入开发区(园区)和各类工业集中区。对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应报请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用地规模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加强立体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建设项目向空间和地下深入。对利用划拨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属经营性的,应公开出让。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改建、扩建,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城区搬迁改造企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地价(起始价)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
(二)大力推广标准厂房建设。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要建设一定数量的三层以上标准厂房,优先安排用地。标准厂房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一般要求三层以上,容积率达到1.0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安排生产经营场所。
(三)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鼓励用地单位在城市改造中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原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厂房、老校区用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动漫、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积极引导和鼓励用地单位开发使用城镇低效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重新开发建设的,《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闲置土地的效益。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土地闲置浪费。采取多种方法及时处置闲置土地,该收回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主动交还闲置土地的,可补偿其土地取得成本。
四、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总量。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人均耕地在3分以上的,不得列入改造范围,不得审批单门独院的村民宅基地,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平原区农村村民住宅,进行“空心村”治理,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对山区、半山区农村村民住宅,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各区县政府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二)积极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和旧村庄整理。进一步加大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开发整治力度,充分运用空心村治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争取省上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增减挂钩指标,推进统筹城乡快速发展。对列入空心村治理的项目,按照省上规定兑现奖补资金,节约和奖励的土地及资金用于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和试点工作,发挥集体存量土地的效益。
五、加强用地监管,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
(一)加强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审查,按照国家、省上规定的建设标准及《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见附件)的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出具规划定点、设计条件,完成土地出让、划拨审批手续。发改部门要将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建设标准等内容写入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部门将核定的用地规模写入规划定点、设计条件,国土部门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指标以及违约责任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规划用地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用地申请,退回规划部门重新出具规划定点、设计条件。
(二)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开工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严格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对迟延开工、竣工的,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督促,依法处理。对因规划、建设等原因造成迟延开工、竣工的,在规划、建设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国土部门可依法办理延期开工、竣工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单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用地和完成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严格审查。项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或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或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核算超占用地面积,依法收回超占用地。
(三)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定我市各区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由市考核办牵头,市国土局配合,按照“年度评估、五年考核”的方式,对各区县进行考核。各区县要积极参加国土部组织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县创建达标创优活动,按期达标、积极创优。国家、省级开发区要积极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开发区节约集约评价考核,有效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水平和能力。要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作为控制各区县、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作为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开发区(园区),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土地利用评价连续5年达到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确需扩区的,可优先考虑办理扩区升级上报手续。
附件: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附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陕西省建设用地标准》(2007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一、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一)本控制指标是建设用地立项、规划、预审和审批过程中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依据。
(二)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附件3中的规定。
2.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按照附件4的标准执行。
3.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厂区内建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四项控制指标具体标准以及违约责任。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控制指标核减项目用地。
(六)标准厂房建设不受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限制。标准厂房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一般要求3层以上,容积率达到1.0以上。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限高。
二、教育、卫生、体育用地控制指标
(一)教育用地控制指标按照附件5的指标执行。小学、初中、高中、各类大专院校全日制在校生总人数,乘以不同生均用地标准计算总用地面积。
(二)医院用地控制指标按照附件6的指标执行。综合性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用地指标以卫生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依据。
(三)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照附件7的指标执行。座位总数乘以不同场馆座位平均用地标准计算总用地面积。
(四)教育、卫生建设项目用地绿化率,按照《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执行,控制在35%;体育项目的绿化率,按照《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执行,控制在30%。
(五)严禁在教育、卫生、体育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等。
(六)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教育、卫生、体育建设项目。改建、扩建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加油站、加气站用地控制指标按照附件8、9执行,按容积、建设规模计算总用地面积。
附件:1.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应用说明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3.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4.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5.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6.医疗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7.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8.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9.加气站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附件1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应用说明
一、标准应用
工业项目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申报的工业项目所属工业行业的类别和代码,再根据表1、表2分别确定申报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控制指标。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执行(详见附件2)。
二、指标解释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二)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之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的分类目录。
本门类包括13—43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附件3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
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
|
代号
|
名 称
|
国家级
开发区
|
省级
开发区
|
其他
园区
|
渭北
工业区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14
|
食品制造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16
|
烟草制品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17
|
纺织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55
|
≥119
|
≥104
|
≥137
|
21
|
家具制造业
|
≥181
|
≥140
|
≥121
|
≥16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58
|
≥200
|
≥173
|
≥229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制造业
|
≥194
|
≥149
|
≥130
|
≥171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8
|
≥200
|
≥173
|
≥229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58
|
≥200
|
≥173
|
≥229
|
27
|
医药制造业
|
≥387
|
≥300
|
≥259
|
≥343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87
|
≥300
|
≥259
|
≥343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58
|
≥200
|
≥173
|
≥229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55
|
≥119
|
≥104
|
≥137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09
|
≥241
|
≥207
|
≥275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09
|
≥241
|
≥207
|
≥275
|
33
|
金属制品业
|
≥258
|
≥200
|
≥173
|
≥229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09
|
≥241
|
≥207
|
≥275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09
|
≥241
|
≥207
|
≥275
|
36
|
汽车制造业
|
≥387
|
≥300
|
≥259
|
≥343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87
|
≥300
|
≥259
|
≥343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09
|
≥241
|
≥207
|
≥275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438
|
≥341
|
≥293
|
≥390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309
|
≥241
|
≥207
|
≥275
|
41
|
其他制造业
|
≥155
|
≥119
|
≥104
|
≥137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155
|
≥119
|
≥104
|
≥137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155
|
≥119
|
≥104
|
≥137
|
注:1.未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特殊情况除外),其投资强度在省级开发区的基础上上浮20%执行。
2.仓储用地标准执行《陕西省建设用地标准》(2007版)的建设标准。
附件4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
容 积 率
|
建筑系数
|
代 号
|
名 称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40%
|
14
|
食品制造业
|
≥1.0
|
≥4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0
|
≥40%
|
16
|
烟草制品业
|
≥1.0
|
≥40%
|
17
|
纺织业
|
≥0.8
|
≥40%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0
|
≥40%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0
|
≥40%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0.8
|
≥40%
|
21
|
家具制造业
|
≥0.8
|
≥4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0.8
|
≥4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0.8
|
≥40%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制造业
|
≥1.0
|
≥4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0.5
|
≥40%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40%
|
27
|
医药制造业
|
≥0.7
|
≥4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8
|
≥40%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0.8
|
≥4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7
|
≥40%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5
|
≥40%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5
|
≥40%
|
33
|
金属制品业
|
≥0.7
|
≥4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7
|
≥40%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7
|
≥40%
|
36
|
汽车制造业
|
≥0.7
|
≥4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7
|
≥40%
|
39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7
|
≥40%
|
4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0
|
≥40%
|
41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0
|
≥40%
|
42
|
其他制造业
|
≥1.0
|
≥40%
|
43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0.7
|
≥40%
|
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主要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附件5
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 型
|
建设规模
|
单位用地面积(m2/人)
|
学前教育
|
≤10班
|
≤15
|
10-20班
|
≤14
|
>20班
|
≤13
|
小 学
|
≤18班
|
≤20
|
18-24班
|
≤17
|
>24班
|
≤15
|
初 中
|
≤18班
|
≤29
|
18-24班
|
≤27
|
24-30班
|
≤25
|
>30班
|
≤23
|
高 中
|
≤18班
|
≤31
|
18-24班
|
≤29
|
24-30班
|
≤27
|
30-36班
|
≤25
|
>36班
|
≤23
|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
≤5000人
|
56
|
5000-10000人
|
53
|
>10000人
|
47
|
工业、农业、林业、医学类院校
|
≤5000人
|
58
|
5000-10000人
|
55
|
>10000人
|
50
|
体育/艺术类院校
|
≤500人
|
71
|
500-2000人
|
63
|
>2000人
|
57
|
注:1.上述用地含后勤保障设施等用地。
2.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
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4.学校工程项目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7。
附件6
医疗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名称
|
级 别
|
建设规模(床)
|
用地指标(m2/床)
|
综合医院
|
大 型
|
≥600
|
≤50
|
中 型
|
300—599
|
≤60
|
小 型
|
<300
|
≤62
|
中医医院
|
大 型
|
≥400
|
≤88
|
中 型
|
300—599
|
≤88
|
200—299
|
≤91
|
100—199
|
≤95
|
小 型
|
60—99
|
≤100
|
<60
|
≤110
|
专科医院
|
大 型
|
≥300
|
≤75
|
中 型
|
100—299
|
≤90
|
小 型
|
<100
|
≤100
|
疗养院
|
大 型
|
≥500
|
≤100
|
中 型
|
100—499
|
≤110
|
小 型
|
<100
|
≤120
|
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
|
大 型
|
≥50
|
≤90
|
中 型
|
20—49
|
≤100
|
小 型
|
<20
|
≤110
|
妇幼保健
|
大 型
|
80—120
|
≤49
|
中 型
|
40—80
|
≤53
|
小 型
|
20—40
|
≤55
|
注:1.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7,绿地率不低于35%,改扩建项目不低于30%。
2.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5,绿地率不大于25%。
3.疗养院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45,绿地率不宜大于40%。
附件7
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分 项
区 域
|
类 型
|
单个建设规模
(座位数)
|
单位用地面积
(m2/座位)
|
体育场
|
大 型
|
≥30000
|
≤4.5
|
20000—30000
|
≤5.0
|
中 型
|
15000—20000
|
≤6.2
|
10000—15000
|
≤6.5
|
小 型
|
5000—10000
|
≤7.0
|
体育馆
|
大 型
|
≥6000
|
≤3.5
|
中 型
|
4000—6000
|
≤4.0
|
3000—4000
|
≤5.3
|
小 型
|
2000—3000
|
≤5.5
|
游泳馆
|
大 型
|
≥3000
|
≤5.5
|
中 型
|
2000—3000
|
≤6.0
|
1000—2000
|
≤7.8
|
小 型
|
≤1000
|
≤7.8
|
注:1.项目总用地面积=单位用地面积×总座位数。
2.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附件8
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 型
|
等级
|
总容积(m3)
|
单位用地面积
(m2/m3)
|
总用地面积
(亩)
|
加油站
|
大型
|
150-180
|
≤26.0
|
≤5.85
|
中型
|
120-150
|
≤22.0
|
≤3.96
|
小型
|
60-120
|
≤16.0
|
≤2.88
|
注:1.加油站:项目总用地面积=单位用地面积×油罐总容量。
2.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加油站仓储设施、生产设施、消防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面积。
3.加油站建设必须同时符合单位用地面积和总用地面积两项。
附件9
加气站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 型
|
规 模
|
用地面积(亩)
|
常规站
|
压缩机排量共1100-1500Nm3/h
|
≤4
|
子 站
|
压缩机排量共1000 Nm3/h
|
≤4
|
母 站
|
压缩机排量共8000 Nm3/h
|
≤12
|
加油加气合用站
|
加油部分相当于二级以下油站
加气部分储气量小于12个水容积
|
≤6
|
注:1.加气站常规站、子站、母站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储气设施、压缩设施、脱水设施、售气设施、消防设施,其它辅助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的建设用地。
2.加油加气站用地控制指标内容除上述所列各项外,还包括油料全储备、售油设施等建设用地。
3.表中所列加气站用地面积为所需最小用地面积,若考虑周边环境影响,按目标中消防间距要求,用地面积将增大。
4.上述用地面积均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