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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

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

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精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城市硬覆盖率,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结合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16年10月底前, 编制完成乌兰察布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到2017年底,编制完成乌兰察布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全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结合我市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充分发挥我市“三山两河”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科学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利用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充分发挥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我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2.坚持规划引领,系统布局。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严格依据规划组织实施建设;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在我市各层级水系统、公园绿化、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系统考虑全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目标、策略和建设时序,发挥城市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3.坚持试点示范,分类实施。根据我市城市地形水文特点及发展现状,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在我市集宁新区选取霸王河生态公园、白泉山公园、政府广场和数个硬件设施较完善的居民小区为试点,优先推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技术,进行探索性改造建设,摸索出一条适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道路。在条件不完备的桥西等老城区,建设工作要与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治理和南沙河综合治理科学合理的结合在一起,统筹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旗县市区试点实施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集宁中心城区建设试点,逐步推进。

三、工作任务分工

(一)强化规划引领

1.科学编制规划。在修编乌兰察布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2016年12月底前,市住建委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逐步实施。(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2.严格实施规划。将各类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指标落实情况审查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设施有效使用监督制度。2017年5月底前,市住建、规划、土地等行政部门要统筹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落地。(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分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1.加快新区海绵型城市建设。各旗县市区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订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库,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系统纳入新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工程实践中,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以点带面,从而基本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园林局配合)

2.有序实施海绵型旧区改造。在对集宁旧区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时,要对我市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资金。在桥西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要与我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南沙河综合治理、老旧居住小区绿化更新改造等相结合,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突破口,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处理、透水铺装、柔性防水基础、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目标。各旗县市区老旧城区改造工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改造方案计划,逐步推进。(集宁区及各旗县人民政府牵头,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园林局配合)

3.推进海绵型村镇建设。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中,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绿色生态工程措施,探索推进海绵镇村建设。结合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村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努力推进海绵型建筑建设。新建建筑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新建建筑室外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应采取透水铺装;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加大既有建筑和老旧居住小区改造项目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实施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进行绿色屋顶等改造,努力改善居住小区环境。(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是园林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城市绿地系统是重要的海绵体,公园绿地建设要与绿网、水网、路网有机结合,推行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等措施,在满足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的同时,更多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市园林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绿化带应因地制宜地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减缓雨水径流;城市广场因地制宜选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市住建委牵头,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排水管网、调蓄池、排涝泵站、行泄通道等设施,加快易淹易涝区的改造,消除城市积水点,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市住建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5.推进示范区域建设。重点选择如白泉山生态公园、霸王河生态公园、新区政府广场、新区人民公园、新时代家园小区等有条件的建筑、园林、道路、水系等项目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形成示范效应,积累经验。通过示范区域建设,带动道路、排水、景观等行业的规划、设计、施工整体升级,同时带动市政建设的融资模式创新,将乌兰察布市建设成为具有北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海绵城市典范。(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牵头,各旗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力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制定支持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探索研究海绵型建筑鼓励政策,对采用海绵型设计标准的建筑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及绩效付费制度,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服务费用,提高社会资本使用效益。

(三)落实建设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加大政府投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我市各地区海绵城市建设。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  、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四)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水系、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考核评价、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以及管理办法。

(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市民养成生态环保的生活习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抓好宣传培训,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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