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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

乌兰察布市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乌兰察布市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牧区经营体制改革,维护牧民合法权益,做好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决定在四子王旗开展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落实牧区草原“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晰、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广大牧民对承包草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牧区发展活力,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繁荣稳定的新牧区。

(二)总体要求

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从201481日正式启动,2014年底基本完成。

对已经落实草原确权承包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对尚未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加快推进确权承包工作,颁发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对联户承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不确地,加强管理;对已经落实“双权一制”,但内容不规范的,要补充和完善;对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补发。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牧民意愿的前题下妥善解决。对草原权属有纠纷、证账地不符、四至界限不清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嘎查村界和草原“双权一制”嘎查村界不一致的问题,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对非牧人员占用的草原不予确权、换发新证;领导干部严禁占用草场;对已经征用并签订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的,换发新证时,从承包面积中扣除;对“一地双证”(既有草原承包证又有林权证)的草原,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确权,只能“一地一证”。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既有草原承包经营关系不变。在保持现有牧区草原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为基础,对原有的权属和承包关系及面积不做调整,不改变以原承包面积为基础的惠牧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保持草原承包期限不变。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随意调整或收回原承包草原,坚决杜绝损害牧民利益的现象发生。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牧区社会稳定。

(二)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嘎查村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暗箱操作。

(三)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区的草原确权承包实际,开展查漏补缺,重点是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三、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对嘎查村的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农牧场的国有草原使用权证书进行逐一核实,换发新证。二是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承包户的档案和原承包经营权证(使用权证)等进行逐一核实,换发新证。三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按照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查漏补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和档案。

在坚持完善原有草原承包关系、承包地块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对承包面积与实地有差异的,采用入户实地勘测方式确定面积,并将勘测后经牧户认可的面积填入新换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原有的承包面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新换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上。

四、基本步骤

1.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旗两级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筹集经费、制订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协调指导。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苏木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嘎查村确权承包工作组,协助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调解决或依法解决。

2)制定方案。试点旗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

3)开展培训。为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及试点旗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培训;市、旗两级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2.具体实施阶段

1)资料准备。收集整理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时的所有权单位情况、所有权证书发放等情况;使用权单位情况、使用权证书发放等情况;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台帐、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牧户承包草原的基本信息表。

2)入村入户调查。核实基础证件、数据、底图和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掌握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的草原权属证书等情况,入户确认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情况。

3)建立登记表。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登记表,由苏木汇总,根据苏木乡镇上报的资料,由试点旗建立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表,登记表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或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4)完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实际,依照草原确权承包数据资料内容,适时对草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进行完善。自治区统一印制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制定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试点旗政府负责换发新证书,收回旧证书,旧证书由旗人民政府公告声明作废。

5)建立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旗根据数字、影像、图表和文字资料,建立牧区草原确权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化。

6)建立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三级档案。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要求,由旗、苏木乡镇、嘎查村分别整理登记相关资料,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

3.总结验收阶段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旗和苏木要认真总结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经验,并分别写出专题报告,检查验收工作由市旗两级先行自验,之后自治区统一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草原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明年全市开展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提供样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牧民切身利益,关系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市直有关部门、试点旗旗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督促指导、旗组织实施、苏木具体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协调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草原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和令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矛盾问题,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试点旗政府是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苏木乡镇政府是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农牧部门负责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工作经费、监管经费使用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已发林权证的牧户名单及图纸、坐标等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司法部门负责矛盾调解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提供原始档案和新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为保障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试点旗要大力宣传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广大牧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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