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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采取多项措施,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国家有关部委最近又出台了有关政策措施,要求切实巩固调控成果。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指导督查,坚决遏制地价、房价过高与上涨过快的势头,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市区低保家庭保障对象实物配租比例达到 50%以上;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摇号、摸文定位工作。到2012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扩大到80%;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抓紧建设和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扎实组织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今后5年温州市区新增保障性住房28000套。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工作和用地计划管理。采取非常措施,加大住宅用地投放力度,确保完成市区2010年度住房供地100公顷的计划目标。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市区用于住房开发的土地每年要在100公顷以上,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县(市),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四、严格住房项目的开竣工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至5年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预售资金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房项目,凡是已经达到预售条件的,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申请预售许可。已经申请预售许可的住房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

  六、采取临时性限购住房措施。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以网上签订合同日期为准)。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

  七、加大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力度。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九、强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1个月内浮动幅度不能超过5%;1个月后需要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须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促销价格或调整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组织重新开盘。

  十、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由市房管部门牵头,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配合,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工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在本市新购置土地。

  十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建设,房地产企业等有关机构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如实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十二、全面启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住建部相关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温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91号)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启动开发建设,确保年内完成市区的联网和数据整理迁移、明年6月份前完成各县(市)的数据整理迁移,建成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全市联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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