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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下放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推广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87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原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以下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瑞安市人民政府行使。

  1.瑞安市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市级审批权限。

  2.瑞安市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

  二、关于破解农民建房难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1.原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单独组建农民建房项目农用地转用市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行使。

  2.原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各县(市)中心城区以外涉及农民建房项目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下放事项仍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国土资源工作权限的通知》(温政发〔2012〕51号)执行。

  3.今后省政府委托下放至县级政府审批的农转用事项,市级审批权限同步委托下放。

  三、关于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关于审批材料用章的问题

  上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相关呈报(申报)材料中盖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章。

  五、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承担。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加强督查,如出现重大问题,市政府将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下放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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