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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15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进一步防控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摸底排查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类实施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市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集聚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达标或依法关闭退出。所有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于2025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于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于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于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

(二)工作安排。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分2个阶段实施。

1.部署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明确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开展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摸底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2.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7月—2025年11月)。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做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经信委、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督查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发展定位。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按照鼓励、限制和退出不同类别,提出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审定。鼓励和限制发展的县域,要完善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明确化工园区边界,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和运输干道,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一体化管理。根据浙政办发〔2017〕154号文件要求,配套和保障功能不完善的县域,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限制发展的县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对现有产业进行改造提升;退出发展的县域,严禁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注:带*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摸底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基础上,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及列入退出发展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对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的现状、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合理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依据各类规划,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意见后,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各企业的整治类型、进度安排、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和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方案制定完成后上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具体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安监局)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浙政办发〔2017〕154号文件要求,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督促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

(五)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根据浙政办发〔2017〕154号文件要求,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防止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六)妥善化解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建立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帮助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维稳办、市人力社保局)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框架内,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建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搬迁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及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认真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本方案整治目标、标准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格实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6〕121 号)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就严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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