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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

渭南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市主城区的旧城改造,包括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征收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综合改造、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优先的原则,采取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城改办受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的委托,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征收补偿、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市城改办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的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经开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临渭区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工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改办应当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由市城改办商市发改委,按年度分批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因城市发展急需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及时上报审批后,组织限期改造。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或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城市景观、环境风貌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临渭区城改办、高新区城改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旧城改造方案包括用地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现状或村委会变居委会设立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方案由临渭区城改办、高新区城改办、经开区管委会报市城改办审批。旧城改造涉及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就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人员安置等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出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区城改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审批。旧城改造涉及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由两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区城改办审查,报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审批。旧城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征收补偿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中村改制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区城改办、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社区办公用房在城中村改造中按标准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或管委会)、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上述规定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收益中支付。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以村为单位人均不得大于35平方米。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依法变更为经营性用地。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改造范围内零星插建的单位或村居民住房及少量集体土地,一并纳入旧城改造。

  第二十六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征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第

  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文物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八条 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旧城改造中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城市绿化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自来水入网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所有权登记费。减半收取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服务性收费。

  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旧城改造项目中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场所涉及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登记费、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并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及早入住。旧有房屋征收拆除工作应在所在区城改办(管委会)的组织监督下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市区两级城改办(管委会)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各区城改办(管委会)拟定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城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旧城改造主体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区城改办(管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城改办(管委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 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所建城中村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按照房屋残值给予补偿,之后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旧城改造中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城中村村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中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市城改办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不低于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期限和结算方式;(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当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并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征收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城改办(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城改办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城改办(管委会)提出申请,上报市城改办审批。企业改造项目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市区城改办审查同意后报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改造项目申请,由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市区城改办审查同意后报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局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后提供给区城改办(管委会)。

  第四十五条  区城改办(管委会)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并在市城改办的指导下,由区城改办(管委会)组织对现场进行踏勘,并召集相关专家和当事人等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区城改办(管委会)上报市城改办审批。其中,企业的改造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编制,经市区城改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改造方案,由两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编制,经市区城改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改办(管委会)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完成农民转居民、农村经济组织转股份制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根据旧城改造主体申请,市城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土地征收出让,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估、文物保护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各区城改办(管委会)负责对旧有房屋实施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有关政策对征收补偿情况、工程投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监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旧城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旧城改造征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十二条 在旧城改造征收工作中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市城改办责成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正在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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