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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渭市发〔2011〕3号)精神,充分发挥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催生中小企业过程中的承载优势,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硬件设施,改善企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有力推进全民创业活动,现就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布局统一规划,按照多元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通用工业厂房。加快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推进土地、能源等各类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配置,使之发挥最大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缩短企业入园项目的建设周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有利于吸引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创业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进全民创业;有利于促进同类行业和关联企业快速集聚,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化布局。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要结合自身资源、区位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要紧紧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对建设起步晚或较小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二)规范化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坚持土地集约利用原则,除有特殊需求的专业厂房采用单层结构外,一般应为多层建筑结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功能化配套。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市场化运作。除园区管委会筹资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园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三、标准厂房建设目标任务与规划布局

  (一)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到2015年,全市建设1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其中:2011年建成10万平方米,2012年建成20万平方米,2013年建成30万平方米。目标任务按建设组织主体进行分解下达。

  (二)规划布局。我市标准厂房规划布局的重点区域为高新区、经开区、县城周边工业园。其他省级重点园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

  四、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方式

  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管委会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

  五、建设园区标准厂房的政策支持

  (一)财政扶持园区建设标准厂房。自2011年起至2013年,市、县(区)财政对先行建成的园区标准厂房给予贴租。凡在开发区、省级重点县域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标准厂房,经市级工业园区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查认可,纳入扶持范围。对纳入全市试点的新建成标准厂房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每月5元-7元贴租,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5元贴租,多层每平方米给予7元贴租(实际租期半年以下不予补贴),贴租期限为三年。其它标准厂房贴租,市、县(区)财政各半负担。出售的标准厂房,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二)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融资兴建园区标准厂房,探索推进符合外来投资者需要的“订单式”标准厂房。凡进入工业园区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的方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手续。

  (三)允许标准厂房分割出售。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支持标准厂房分割出售,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

  (四)优先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一般按照所在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要优先转让给园区管委会。

  (五)建设标准厂房实行免交、返还有关费税政策优惠。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工业厂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免收;辅助用房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列收列支;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县(区)财政全额返还市、县(区)留成部分;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县(区)财政按年全额返还市、县(区)留成部分。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县(区)两级可全额列收列支。

  六、加强建设服务与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新建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的信贷扶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基本要求的,终止优惠政策的执行。市园区办公室应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跟踪,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追回有关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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