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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有效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6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守发展、生态和民生底线,积极转变用地观念,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效土地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达22%

——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通过实施引导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标准、提升效率、优化结构、加强管控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到十三五期末,全市30%的旗县(市、区)获评国家级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

——健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共同责任,健全完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价、供应管理、闲置土地处置及盘活利用等工作长效机制。

二、坚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耕地

(三)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质量。各地区要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引导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耕地质量不降低。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深耕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盐碱地改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综合措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集中连片,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农田生态环境,稳定和提高耕地可持续生产能力。严格执行耕地质量调查评价、耕地质量监测制度,为耕地质量保护和考核评价提供支撑。

(四)严格划定并切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扎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基础设施占地率,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三、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严控建设用地规模

(五)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引导作用。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与地区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供地率、闲置土地数量及处置率等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相挂钩。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重点支持养老、旅游、物流、光伏等产业,以及大数据、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生物科技等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用地;着力保障铁路、公路、航空、市政、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健康、体育基础设施、文化服务等民生项目。切实提高用地计划使用效率,每年9月底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率达不到80%的旗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另行追加用地计划指标。

(六)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利用强度双控管理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目标的双控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切实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相挂钩,对供地率低、闲置土地数量大的旗县市区,要减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数量,及时调整供应时序,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坚持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工作,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严把用地准入关口,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切实强化实质性审查责任。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要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经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四、扩大有偿使用范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八)提高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水平。各类开发区用地应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引导工业用地加大内涵挖潜,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争取在十三五期内实现我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达到国家西部地区中位或中位以上水平,部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进入全区前三分之一行列。

(九)加强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各旗县要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开展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低效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加快实施农村牧区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零散、低效、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改善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

(十)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政府处置闲置土地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遗留闲置土地的处置和盘活利用,加强新供应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常态化监管。坚持规模控制、区别成因、分类处置、以用为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消化现有闲置土地。建立闲置土地及时发现处置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止新的闲置土地再度累积为土地管理的突出问题。对闲置土地处置和再利用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闲置土地数量较大的地区,按闲置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闲置土地数量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地区,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闲置土地处置进展缓慢的地区,市政府将采取约谈等措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十一)逐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扩大为方向、有偿为核心、范围为目标的定位,在坚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旗县市区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十二)抓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充分认识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作用,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规划目标,积极创新节约用地模式,拓展集约用地途径,大力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完善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已获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地区,要避免出现获评后的监管空白期,坚决杜绝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工作的短期突击、不可持续的现象发生。同时,对未获评旗县要加强目标管理,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考核,确保到十三五期末,实现我市30%的旗县(市、区)获评国家级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

五、落实共同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在土地供后监管中将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对各地土地利用情况的通报,对供地率低的地区进行定期督导;将供地率作为年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和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依据;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旗县市区,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要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十四)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执法、督察手段,增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监督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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