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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9日
通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条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将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第四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确定数额,同时考虑人口因素。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每户最低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调整为60平方米(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五条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将新市民(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户籍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群众,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六条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分五个档次。


  类别 补贴标准
一档 享受通辽市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简称低保家庭)无房户。 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档 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三档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
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大学生。
四档 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人均自有面积)×人口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人均保障面积与人均自有面积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五档 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人均自有面积)×人口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人均保障面积与人均自有面积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低保家庭无房户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四)外来务工人员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2. 持有与本市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满2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五)新就业大学生
1. 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5年。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3. 新就业大学生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其他共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或年龄满18周岁患重大疾病。
2. 两年内,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转移登记记录。因重大疾病卖房就医或房屋被征收使用房屋货币补偿款就医除外,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家庭无户籍变更登记。因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婚姻变更、家庭成员变更产生户籍变更除外,但须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家庭原属有房户,因户籍变更形成无房户事实的不予受理(两个独立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3. 两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无车辆转移登记记录(小型生产型用车除外)。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可再申请租赁补贴。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所需证件到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租赁补贴实行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所填《申请表》由社区盖章,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单位统一申请
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等需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提供与申请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对申请人员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申请人所填《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及证件
1. 《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承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 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复印件、低收入证明原件、中等偏下收入证明原件;
5. 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等按照申请条件提供材料;
6. 申请人承诺书,对本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实际情况真实性进行承诺,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管理规定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7. 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上半年启动,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批准程序
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审核。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通辽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辽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按10%比例抽查复核。
(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对无异议的再由通辽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实,并书面作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旗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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