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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

绥化市鼓励支持农村居民 进城购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有效去库存,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学习借鉴住建部推广的四川眉山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优惠
(一)购房奖励。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由市政府给予200元/㎡补贴,由市住建局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团购政策,给予300元/㎡补贴。
(二)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三)金融扶持。
1.农民工和到绥化市城区购房的农村居民,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实行专户管理,夫妻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支持农业银行“农民安家贷”、中国银行“爱家分期”、邮储银行“安居贷”等农民住房贷款业务拓宽辐射面,惠及更多农户。
3.完善农民信用档案评级制度,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农民,适当降低购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减少贷款成本。
(四)其他购房优惠。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买首套住宅商品房,在房屋登记时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户籍登记鼓励
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为北林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办理居住证,为北林区居民办理居住证明,享受与城市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三、权益保障
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原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四、公共服务保障
(一)就业、创业扶持。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后,创办、领办小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市扶持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暂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办理失业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二)教育保障。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后,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三)医疗卫生保障。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并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后,在城镇就业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相同、享受待遇相同。
(四)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居民到绥化市城区购房后,可自主选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期限。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的农村居民特指绥化市北林区农村居民,市内其他县(市)农民到绥化市区购买商品住宅,也可享受此政策。房源范围为绥化市建成区内实行网签、纳入平台的新建商品住宅。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二)本办法实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购房奖励政策实施至2017年3月31日止。
(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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