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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

绥化市市本级继续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规定,现就我市市本级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本级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全部用于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消防、供热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和依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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