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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朔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晋政发[2013]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
  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三)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
  (四)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六)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照调整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省已规定的倍数测算。
  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三、做好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径,做好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本标准自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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